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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拍爬楼视频坠亡花椒直播被判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发布时间:2019-05-23 17:16 星期四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来源:正义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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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拍爬楼视频坠亡花椒直播被判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发布时间:2019-05-23 17:16 星期四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日报记者徐伟伦

曾被称为“国内极限第一人”的吴永宁,此前在攀爬高楼时坠亡。吴永宁的母亲何某将花椒直播平台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其子生前多次在花椒直播平台发布高度危险的视频,可平台对此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致其子坠亡。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花椒直播的运营方应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令其赔偿何某各项损失3万元。

徒手攀爬高楼坠亡 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据了解,吴永宁曾在浙江横店影视城担任演员,从2017年开始,其在花椒直播等各大主流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徒手攀爬高楼等高度危险性视频,视频总浏览量超过3亿人次,并拥有了上百万粉丝,成为网络名人。2017年11月8日,吴永宁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落身亡。

何某将花椒直播的运营方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椒直播)告上了法庭。

何某认为,花椒直播明知吴永宁发布的视频都是冒着生命危险拍摄而来,拍摄的过程很可能会发生意外,但花椒直播为了提高其网络平台的知名度、美誉度、用户的参与度、活跃度,从而获取更大盈利,未对吴永宁的行为予以告诫和制止,也未对其发布的危险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作为公共网络空间管理人,花椒直播没有对吴永宁尽到安全提示、安全保障的义务,且吴永宁坠亡时,正处于和花椒直播平台的签约期内,花椒直播对吴永宁死亡有直接的推动和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花椒直播辩称,他们旗下平台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并不具有在现实空间侵犯吴永宁人身权的可能性,不是侵权行为。“吴永宁上传的视频内容非法律法规禁止内容,平台没有应当处理的法定义务,不作处理不具违法性。”花椒直播认为,他们与吴永宁之间就软件新版本的推广合作不是加害行为,他们未指令其做超出其挑战能力或者不擅长的挑战项目,与吴永宁高坠身亡不具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花椒直播还认为,吴永宁从事极限挑战的目的未必是为了获得报酬,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极限挑战屡屡成功已声名鹊起,应认为其具有一定极限挑战的能力,花椒直播并非明知或应知吴永宁不具备挑战能力而要求或放任他挑战,因此不具有主观侵权过错。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花椒直播应该对吴永宁的坠亡承担相应网络侵权责任,但吴永宁本人应对其死亡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花椒直播对吴永宁的死亡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次要且轻微。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平台诱导存在过错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对网络用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空间实际上也存在公共空间或群众性活动,其中不仅存在对智力财产、人格的侵害危险,也存在对人身及有形财产侵害的可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空间的管理者、经营者、组织者,在一定情况下,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亦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网络侵权的责任,但内容有别于传统实体空间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应仅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本案中,花椒直播平台具有公共场所的社会属性,且平台具有盈利性,与吴永宁共同分享打赏收益,理应对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视频审查事宜,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花椒直播应对吴永宁上传的视频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义务应是在明知或应知吴永宁上传的视频内容可能具有危险性,并可能会产生风险的情况下进行的“被动式”审查,而非主动审查义务,否则会苛以平台过重的审查义务,造成过高的运营成本,不利于行业发展。

本案中,吴永宁上传的视频大部分为高空危险视频,其攀爬及表演高空危险动作过程中未穿戴防护设备,亦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花椒直播曾经邀请吴永宁参与代言活动,可见其对吴永宁拍摄视频内容的危险性是明知的,对可能造成的危险结果也是可以预测的。但花椒直播未对吴永宁上传的危险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花椒直播平台对吴永宁持续进行相关危险活动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应认为花椒直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吴永宁坠亡的诱导性因素,两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花椒直播对吴永宁坠亡存在过错。

在承担责任的程度上,法院认为,花椒直播对吴永宁的坠亡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次要且轻微。法官庭后解释称,花椒直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实体控制吴永宁的危险活动,并不会直接导致其死亡,只是一个诱导性因素,坠亡也并非必然发生的事件;而吴永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拍摄危险视频的风险,但仍进行冒险,是其坠亡的主因。


来源:法制网:责任编辑:温远灏视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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