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永州6月28日电(通讯员汤明鑫 何云芳)近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两级检察机关抗诉的蒋某峰故意伤害案,二审后获得改判,被告人蒋某峰由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2月7日19时许,蒋某峰的父母与被害人蒋某甲、蒋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蒋某峰因此与被害人蒋某甲、蒋某乙发生扭打,扭打中被害人蒋某甲被打成轻伤,蒋某乙被打成轻微伤。同年3月15日,宁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蒋某峰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6日对其提起公诉。
2019年1月29日,法院经审理,认定蒋某峰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蒋某峰无罪。宁远县检察院接到判决后,结合案情,审查证据后认为,本案证据能够相互认证,形成链条,蒋某峰致被害人蒋某甲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得出被害人蒋某甲头部轻伤是被告人蒋某峰所致这一唯一结论,应对被告人蒋某峰作出有罪判决。该院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决定抗诉,永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抗诉理由充分,遂依法支持抗诉。
永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蒋某峰无罪,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