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上海交通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 李建华
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王琮玮
《法制日报》记者 王 阳
视频一般涉及肖像权和隐私权
记者:对于网上出现“8·27”案视频,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李建华:公共场所拍摄照片和视频,主要涉及当事人的肖像权和个人隐私权,公民未经当事人允许擅自上传涉案照片和视频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主要看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肖像权的保护,我国法律主要规定有: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的“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所以,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只有在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包括肖像权和隐私权。
王琮玮:“8·27”案视频焦点集中于事件的正当防卫性,对于视频是如何流传的这件事,关注度几乎没有。之前的“高铁霸座”事件,也是网上流传了各类视频。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以自媒体的形式或者网络媒体的报道而得以快速传播,也产生了对这一类事件视频或者照片传播形式的各类讨论,有人认为这是伸张正义,比如正是有“8·27”案现场的视频,正当防卫的结论才得以实现;有人认为这是侵犯隐私,比如人肉搜索公布了照片视频等详细的资料,在帮助追责的同时也影响了个人的肖像权、隐私权。
我国反恐法、民法总则、侵犯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涉及恐怖、违法有害不良信息、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方面的信息不得在网络上传播。传播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社会反应不良的,可能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传视频需经当事人同意
记者: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警方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8·27”案现场视频是否属于经警方证实的信息?
李建华:判断上传视频的行为是否合法,主要是根据视频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肖像权和个人隐私权等。此外,还要看照片和视频是否是客观事实、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涉黄涉恐等内容。擅自发布涉案照片和视频,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不是“法外之民”。每一个网民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对朋友圈和微信群的信息要保持客观理性,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恶意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琮玮:上传视频的情况属实,行为并不因此而合法,因为内容属实,并不等于上传行为合法。其上传视频时,未经视频当事人同意,未对当事人的面部进行模糊化处理,视频内容显示刀具、追砍、血迹等不良内容,容易使观看者,尤其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甚至恐惧感受。因此,上传视频者未通过合法途径上传视频的行为,并不因内容属实而合法。
无论哪种上传视频或者照片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当事人同意。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隐私应让位于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的私自言行影响到其公共职责或社会公益时,对这些言行的曝光不能算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反过来说,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事件,即使本人同意,如果与公共利益无关,对于自媒体、传统媒体、网络媒体以及其他传播者来说也应该做隐去处理。
视频谁发布谁审核
记者:监管部门对上传视频内容如何审核?
李建华:对于重大案件,官方有义务及时公布案件相关事实,对民众关心的问题及时给予回应和权威发布。本着谁发布谁审核的原则,从源头控制上传内容的客观合规性。
群众的意见要及时给予关切和关注,本案更多地体现出了民众对于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的呼声,同时也更加体现出自媒体时代,舆情监督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是有益补充,让司法权力在监督下执行更有效,更深得民心。
王琮玮: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社会大众有知情权。警方通过调查了解,对于已经掌握的事实向社会公众,可以消除社会恐慌,避免信息的非理性传播,避免谣言误导社会公众。但警方在进行警情通报时,如果涉及视频,需要对该视频进行技术处理,如对当事人面部和声音做不可识别到特定人的处理,以保护涉事当事人的隐私。因为即便是涉事当事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其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也应受到相应保护。
近些年来国家陆续颁布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在使用个人信息方面的行为,为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提供法律基础。随着网络和技术的发展,人们在享受网络信息资讯的同时,个人隐私也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在寻求媒体帮助的同时,公民应树立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以免给自己将来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