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简介 | 采编团队 | 律师团队 | 法律声明 | 诚信声明 | 人才招聘
首页 资讯 法治 舆情 案件 律师 网络 社会 服务 关于 招聘 举报
案件
·反腐实录
·反贪档案
·精品案例
服务与举报
国内新闻 更多...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部署开
·监狱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开展
·确保执法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有序运行
·李强会见阿塞拜疆总统阿利耶夫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稳就
·李强同西班牙首相桑切斯会谈
·李强同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通电话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推进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推进
采编团队 更多...
...
...
精品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精品案例 > 正文
以介绍对象为名借款 出借人起诉还款获支持
来源:正义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9-8-24
分享到:新浪微博
以介绍对象为名借款 出借人起诉还款获支持
2019-08-23 16:07:34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詹某偿还本金人民币44000元;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詹某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钟某以给原告詹某的儿子介绍对象为由两次向原告詹某借款13000元、31000元,共计44000元,被告钟某向原告詹某出具借条两张。后,原告詹某多次向被告钟某催款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钟某向原告詹某借款44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借款本金只有4000元,其他都是利滚利,借条均系被原告胁迫出具的抗辩意见,因其并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000元(从借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另算)的诉请,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此对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责任编辑:王娜
 
上一篇: 离婚约定房子归子女 子女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 2019-8-25
下一篇: 江西九江21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19-8-22
本网简介 | 采编团队 | 律师团队 | 法律声明 | 诚信声明 | 人才招聘 |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