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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还债,什么时候才是个头?
来源:正义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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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还债,什么时候才是个头?
稿件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9-09-26 15:30:23

小兰和小晴两人各开了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双方还都为对方介绍学生,是一对相处融洽的合作伙伴。但是在双方合作投资的半年后,小晴选择报警,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请看下文一一道来......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小兰和小晴两人各开了一家教育培训机构。起初,小兰仅以投资做婚礼为由骗取小晴的投资款。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小兰又以合伙投资飞龙酒店、奔腾酒店、八仙山庄、某会议中心会场布置项目的名义,以可以获得投资分红返利为由,陆续诈骗小晴的投资款高达人民币147万余元。

实际上,小兰仅投资的两个项目都收入甚微,骗来的投资款几乎都用来偿还其在老家所欠下的高利贷。期间,小晴多次向小兰询问投资的返利,但是小兰以项目还没有结账为由推脱。

2019年5月小晴觉得被骗之后选择报警。随后小兰被拘留并如实交代了作案经过。

检察官说法

小兰故意骗取小晴的财产,虚构了合伙投资做会议等项目,而实际上她想通过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小晴的投资款,从而达到偿还高利贷的目的。

小兰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6条,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所谓眼见为实,做投资要实地考察,不要一味地相信他人的话。要学会理性看待“高回报”项目的诱惑,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学会拒绝,远离骗局。 

来源:中国普法网(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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