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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冲击法庭被处司法拘留案
来源:中国普法网 发布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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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冲击法庭被处司法拘留案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9-11-26 09:52

  张 晶 余佳乐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2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嘉定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原告高某诉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约20余人参加了旁听。在庭审结束后当事人阅看笔录期间,多名旁听人员以对被告委托代理人发言不满为由,滞留法庭并谩骂被告代理人。期间,旁听人员徐某突然冲入法庭,将其从法庭门口花盆中抓起的石头直接扔向案件被告代理人,同时也砸到书记员。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旁听人员徐某无视法庭秩序、冲击法庭行为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对旁听人员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旁听案件审理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公民的旁听权利,但同时公民也应当遵守旁听案件的纪律规范。旁听人员虽然并非案件当事人,但同样负有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在庭审活动中全体人员都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不得鼓掌、喧哗,并且明确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但在实践中,一些旁听人员和诉讼参与人无视法庭规则,有的不听劝阻,哄闹、冲击法庭,不仅扰乱了庭审秩序,也破坏了法院正常工作环境,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本案中,旁听人员徐某冲击法庭,扔砸办公物品,属于典型的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应当对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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