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驱使仲裁员伙同律师勾结作案辽宁首例枉法仲裁案宣判发布时间:2019-12-23 16:26 星期一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张国强 韩宇
在利益驱使下动起歪心思,仲裁员伙同律师进行商事枉法仲裁,最终难逃法网。近日,沈阳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二十三纪检监察组,历时两个多月,核查电子证据20余万条,调取物证书证100余份,走访核实证人60余人次,以“留置”办案方式调查办理了辽宁首例仲裁员伙同律师涉嫌进行商事枉法仲裁犯罪案件,取得阶段性成果。
今年4月,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二十三纪检监察组接到某企业举报,称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某某、律师刘某涉嫌枉法仲裁犯罪。纪检监察组迅速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了解,2018年3月至9月间,市民郑某某因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发生二手车交易纠纷,便委托律师刘某为其代理仲裁事宜。刘某与当事人郑某某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若当事人得到相应赔偿,则与刘某对半分配。在利益驱使下,刘某动起歪心思。
“刘某得知与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张某某是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就与张某某共同研究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胜诉率,以及仲裁员选定、指定问题,并称胜诉后会给张某某一定好处。”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二十三纪检监察组副组长于洋介绍,“之后,沈阳仲裁委员会指定张某某为首席仲裁员,他们互相勾结,罔顾事实,徇私徇情,多次就该案的实体仲裁结果进行私下沟通。”
在仲裁过程中,郑某某提出车辆为“大事故车”,而在交易时未曾被告知。但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写着“乙方对该车维修记录进行了了解并认可该车以往的维修”“保证不是大的事故车辆”等事项。最终,张某某有意忽略鉴定程序、捏造调解事实、违反合议程序,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回避“非大事故车”这一认定情节,按照刘某提出的申请意见作出了有利于郑某某的裁决结果,给企业造成了极大损失。
“事实上作为仲裁案件,当事人和仲裁员在立案之前是不允许接触的,应当回避,而刘某作为代理律师与仲裁员是同一单位的,也应回避,但他们不但没有回避,反而相互勾连研究案情下裁决,甚至连仲裁认定事实和裁决结果,刘某都提前知晓。”于洋说。
历经两个月查办,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二十三纪检监察组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张某某因枉法仲裁罪,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张某某同时被开除党籍。对刘某案件正在依法审理之中。
结合此案,市监委对沈阳仲裁委员会提出监察建议,要求规范仲裁员选聘、指定和仲裁程序、仲裁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加强仲裁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依法开展仲裁工作,避免违规违纪违法和相关问题发生。
“仲裁委专案的查办,整治了仲裁乱象,对于仲裁员选聘、培训、管理等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促进作用。”市纪委监委负责人说,“同时对律师行业管理也起到了震慑和规范作用,目前全市已对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机构加强警示教育,逐步开展行业问题查摆和整治行动。”
“可以说,市监委‘专项整治’拯救了沈阳仲裁委员会,发生枉法仲裁的问题,教训深刻,说明仲裁委对仲裁员的廉政教育、法治培训还有不足。”沈阳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张进表示,在整改过程中,沈阳仲裁委对全体仲裁员进行了廉洁自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使仲裁员选聘更加公开透明,仲裁员指定科学民主,仲裁员回避严格审查,制定了《仲裁员管理办法》等,仲裁员队伍管理工作有较大提升。此外,还聘请了10名社会监督员和14名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进一步加强仲裁行业作风建设,为仲裁庭审理疑难案件提供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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