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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转账记录截图 骗取他人手机获刑十个月
来源:正义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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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转账记录截图 骗取他人手机获刑十个月

2020-07-10 16:30:50

  中国法院网讯(黄丽丽 廖冬瑜)现如今,手机支付已然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交易支付方式,但有人却利用软件制作虚假转账记录截图骗取他人手机,最终遭到法律的惩处。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宾振宝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宾振宝退赔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600元。

  2018年1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宾振宝通过手机微信与港北区港城街道蓝田村石桥屯一家手机店的店主陈某联系,称要购买2台VIVO牌NEX手机,后与陈某约定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购买。同日上午11时许,宾振宝通过手机转账支付定金1000元。同日16时许,宾振宝乘车到手机店要求取手机,在陈某要求其付清购机款时,宾振宝将使用“微商作图神器”软件提前制作的转账7500元的记录截图给陈某看,谎称已将钱款转账给陈某,会在24小时内到账。陈某信以为真,便将2台VIVO牌NEX手机(每台进货价3300元)交给宾振宝。被告人宾振宝诈骗得手后立即逃离现场,后将诈骗所得的2台手机以6000元的价格销赃,并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另查明 ,被告人宾振宝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港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宾振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宾振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宾振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网络图片真假难辨,对于涉及到资金往来的转账凭证应当审慎对待,避免遭受损失。

  法理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和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宾振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宾振宝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作出刑罚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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