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13岁女孩与同学相约玩耍,体验“网红桥”膝盖受伤,责任谁担?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将卢氏县某水上乐园游乐场和网红桥经营者余某、李某、郭某告上法庭。四被告是否有责?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市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邀请各界人士“当法官”,提出自己意见。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5日下午5时许,13岁女孩梁某与同学小郭相约到位于卢氏县城某公园内的水上乐园东侧体验网红桥,在每人支付10元门票费用后,二人进入到园内网红桥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梁某从西边的网红桥上跌落后,上到桥上再次跌落。梁某感到右腿膝盖疼痛,影响到正常行走,后在同学小郭的搀扶下离开,到公园门口后,小郭给梁某母亲王某打电话,王某到场后与梁某打车回家。次日,梁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卢氏县中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1、右膝关节髁间隆突骨折;2、右膝关节软组织肿胀;3、右侧髌骨内侧下缘骨折。2020年5月12日,梁某行右侧髌骨内侧下缘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同年5月25日出院,花费医疗费6113.05元。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梁某将将卢氏县某水上乐园游乐场和网红桥经营者余某、李某、郭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05.57元。
开庭审理
卢氏法院民事审判庭定于2020年7月2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透明度,拉近法院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增强大众对法院工作的认识和了解,卢氏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部署,开展了“请您当法官”公众开放日活动,通过“线上三门峡”App开通报名渠道,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等开展宣传,向全社会发出邀请,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部队官兵、工商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教师、学生等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共200余人走进法庭,现场观摩这起健康权纠纷案的公开审理。
庭审现场,合议庭引导原、被告就涉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展开举证、质证、辩论,并围绕原告受伤原因、被告安全保障责任、因果关系等矛盾焦点发表意见,充分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当庭判决
承办法官严格审查了涉案证据,综合庭审陈述,还原了案件发生的真实过程,厘清了双方争议焦点。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经合议庭合议后,审判长当庭宣判:限被告卢氏县某水上乐园游乐场、余某、李某、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梁某各项损失7988.46元;四被告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整个庭审节奏把握得当,程序有条不紊。
休庭期间,卢氏法院组织旁听群众进行问卷调查、现场互动,征求旁听人员对本案审判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现场释法答疑。旁听群众积极踊跃地向法官发问,法官们认真解答,解答了部分群众提出的问题。卢氏法院院长赵振营现场释法,向旁听人员宣传了新颁布的《民法典》。
“法院开展开放日和庭审观摩活动,积极推行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消除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神秘感,拉近了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希望以后能经常开展这样的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法院、理解法官......”活动结束后,参与的群众代表们十分感慨,纷纷畅谈感受。
法官说法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本案中,被告除了应尽到提示义务外,还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游客身体受到伤害,在原告两次从桥上跌落的情况下,被告的工作人员没有作任何提醒,在原告出现严重腿部不适无法行走的情况下,被告无任何工作人员上前询问和搀扶,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就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原告梁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梁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保护原告的生命健康权。网红桥体验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原告体验网红桥时,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与原告同行,放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在该区域活动,同时原告自己从桥中间跌落后,又从桥中间冲上桥面,因无法掌握平衡再次从桥上跌落,其自身也没有尽到审慎义务,故原告对自己的受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某水上乐园及余某、李某、郭某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80%,原告自己应当承担20%的责任。(赵富林 胡斌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