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9 23:08:59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9月,万某驾驶小车从停车泊位驶出时,与何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万某驾驶机动车驶出停车泊位时未避让道路上正常行驶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何某将万某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得知当事人均对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及交警的责任划分无异议后,对于何某主张的赔偿项目,逐项与三方进行沟通,经过多次沟通,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何某3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万某赔偿何某6000元,何某自行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损失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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