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两律师携带斧头参与庭审被法院处罚一事引发社会关注。涉事律师对澎湃新闻回应称,斧头系该案物证,由于情况紧急未向法院报备,承认自己存在过错,愿接受法院处罚。
此事也引发了不少司法界人士的讨论。
不少声音支持法院处罚决定,称如果律师应该有法律和规则意识,擅自携带斧头出庭,属于危害法庭安全,如不处罚,会有更多的人携带“物证”出庭。
也有不少声音称,该律师事出有因,在紧急情况下为当事人尽职辩护,有利于法庭查清事实,无主观恶意,未影响庭审正常进行,未违背律师执业道德,不予处罚为宜。
未经法院许可不可携带具杀伤性器具
9月1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众号发布的消息称,近日,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该院依法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予以罚款,并于9月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澎湃新闻了解到,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延禄是此次事件被处罚的律师。龚延禄对澎湃新闻表示,这起刑事案件,涉及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的定性,开庭前了解到涉案斧头的相关情节是对当事人有利的,故临时带了斧头作为证物参与庭审。
吴前(化名)是东部省份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2016年5月份开始执行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明确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吴前认为,根据法院的通报,应该是将律师携带的斧头认定为“具有杀伤性的器具”。对于携带此类器具,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违反上述规定的,法院还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提出处理建议。
澎湃新闻了解到,石狮法院对于违反规定的律师处以500元的罚款。吴前认为法院的该处理并无不当。
“制定相关的法庭规定,就是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同时也是保障了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虽然律师并不是主观恶意,但也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吴前认为,500元的罚款数额不大,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如果不进行处罚,会有更多类似的“物证”带上法庭,法庭的安全秩序也就无法保障。
涉事律师龚延璐表示自己确实要检讨,“事前没有经过向法庭报备,是有过错的。对于法院的罚款,我们也认罚。希望事情能说清楚,避免引发不实的讨论。”
未报备斧头作为物证带上庭是否该罚
“这个情节是开庭前几十分钟才注意到的,来不及和法院报备。“龚延禄说,到了法院他们还去办公室找过法官,法官不在,只能带了斧头临时赶去法庭开庭。
9月12日,该起故意杀人案第三次开庭。开庭前,龚延禄及其同事突然发现了新问题,为核实清楚,就去被告人买凶器的商店买了一把同款斧头。距离当天开庭仅剩几十分钟时,龚延禄发现从店里新买的斧头都有塑胶套住锋刃,危害性并不大。他们认为,这个情节对被告人有利。
随后,龚延禄和同事带着斧头前往法官办公室,没见到人,就带着斧头参与庭审。在庭审中,当法官询问是否还有证据提交时,龚延禄提交了斧头作为证据,但法官让其提交至收转中心。
9月19日下午,石狮市司法局向澎湃新闻发来情况介绍称,经该局初步调查,律师携带斧头是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其他情况正由泉州市、石狮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泉州市律协作进一步调查。
司法界也有不少人为涉事律师“喊冤”。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斧头确实有一定的致伤性,要作为物证提交,律师应该提前向法庭报备予以说明,这也是对法庭的一种尊重。但由于事出有因,无法及时告知,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并未影响庭审正常进行,这时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理,还向司法局发司法建议,显得过于苛刻。
梁宏刚认为,在此事件中,律师有携带斧头的正当理由和必要性,在紧急情况下为当事人尽职辩护,携斧行为是为了展示证据,主管动机并没有意图去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该行为也有利于法庭查清事实,不予处罚为宜。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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