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2 16:25:53
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6月2日被刑满释放。
2019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接到李某的微信电话称,在樟树市某KTV内被人打了,要求被告人孙某某赶到上述地点帮忙。被告人孙某某到达KTV后,得知李某是与被害人张某产生矛盾,便冲到被害人张某所在的包厢内理论,双方发生激烈口角。随后,被告人孙某某被KTV内的工作人员劝出包厢。孙某某气愤之下,便打电话给同案人刘某(已起诉)、彭某,要求其立刻赶到某KTV帮忙。
于是,刘某便从一家夜宵摊厨房内拿了一把不锈钢菜刀,前往某KTV,并在途中与彭某汇合。刘某不顾工作人员的阻拦,持菜刀闯入被害人张某所在的包厢内,用菜刀砍伤了被害人张某的头部。刘某在砍人时损毁了KTV包厢内的茶几台面、电视机等物品。之后,被告人孙某某和刘某、彭某等人逃离现场时,被某KTV工作人员拦截在KTV电梯口,并发生了打斗,双方各有损伤。
经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樟树市某KTV的物品损失金额为3034元。
2020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孙某某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樟树市公安局药都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持刀伤人,致一人轻微伤,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共计303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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