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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交友诈骗一月得20万 匆匆落网锒铛入狱
来源:正义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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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交友诈骗一月得20万 匆匆落网锒铛入狱

2020-10-27 15:56:09

  中国法院网讯(姚卫华)微信显示有一条好友添加提醒,打开一看,头像是一个陌生年轻的女生,备注里写着:我们之前好像认识。看到这里,你以为这是偶像剧的开篇吗?这位陌生的好友显示着女生的头像,女性的声音,甚至可以与你视频互动。但眼见非事实,和你互动的“她”可能是一个团队。殊不知,当你同意加对方为好友时,你已成为他们“狩猎”的对象。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微信交友诈骗案,最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对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的判决。

  陌生“女子”加好友凄惨身世卖虫草

  2019年3月,在上海打工的男生小江报警称自己在微信里被一个冒充西藏女孩的人骗了。事情还要从2018年12月说起。一天,一个微信名叫“浅笑嫣然”的账号主动加小江为好友。两人加为好友后开始了日常聊天。“浅笑嫣然”称自己是一个在广州打工的西藏女孩,名叫小梅。小江见小梅的朋友圈分享的多是生活工作信息,也没再起疑心,两人时不时聊聊天,慢慢熟络了起来。

  一周后,小梅向小江道出了自己的“伤心事”。小梅称自己年幼时父亲就过世了,不久母亲也改嫁,从小由叔叔抚养长大。因为家里穷,在小梅刚成年的时候,族长为她订了一门婚约,是一妻多夫制,要做四兄弟的妻子。小梅不想过这样的生活就从西藏逃到了广州。而最近族里逼她回去成婚,如果要解除婚约需要赔给对方5头牦牛,相当于人民币5万元。小梅家里拿不出这些钱,便在朋友圈中晒出了自家采集的野生冬虫夏草,希望卖些虫草来凑钱。

  当时小江并不想买这些虫草,也没有认购。但过了几天,小梅又给小江发微信说催婚的男方去她叔叔家逼她成婚或者还钱,还殴打了叔叔。联想到最近这段时间和小梅的互动,小江愈发忍不住同情小梅的身世和遭遇。于是,小江通过银行转账向小梅汇去了3万元。小梅收到钱后很感激小江,并声称之后每月还他4000元,争取一年内还清。但之后小江再和小梅联系,小梅就开始敷衍此事,直到2月中旬,小江发现自己被小梅拉进了黑名单。事已至此,小江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300余人被骗犯罪团伙道出“剧本”内幕

  无独有偶,小朱和小彬也遭遇了同样的诈骗。被骗的经历同小江如出一辙。

  最终他们都是出于同情购买了“藏族女孩”100元一根的冬虫夏草,分别汇出了1.2万元和3.3万元。然而他们购得的这些冬虫夏草质量很差,数量也不足。等再联系这个女孩时,小朱和小彬发现自己受骗了。

  早在2019年1月,公安民警就对相关案件开始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洪某(另案处理)在江西新余市组织40余名犯罪嫌疑人,以公司为幌子,从事网络交友诈骗。2019年2月,这批诈骗团伙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中便有对小江、小朱、小彬进行诈骗的兰某等4人。兰某等4人到案后交代了诈骗经过。

  诈骗团伙每人一部工作手机,拿到手机时,里面已经注册好微信号,并通过交友平台添加了很多好友,而这些好友便是兰某等人潜在的诈骗对象。兰某是这起犯罪团伙其中一组的业务主管,他说:“一般情况下,我们一男一女进行搭档,男员工负责聊天,女员工负责语音和视频通话。添加好友后,如果有人回微信,就好好维护,把自己虚构成一个藏民的形象。这个阶段叫养号阶段,一般需要半个月左右的时间。”

  诈骗团伙通过一段时间的“精心”维护,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便以虚假的故事文本通过三种方式进行诈骗。一是以100元一条的价格出售进价仅20余元的冬虫夏草;二是以还债为由,向被害人借款;三是博取被害人同情,直接让被害人向其汇款。经统计,这起诈骗案受害人已达300余人,涉案金额40余万元。其中兰某负责的这一小组,仅一个月的时间便诈骗所得20万余元。

  诈骗罪成立被告人难逃法律制裁

  2019年11月,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某等4人犯诈骗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他3人均能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缓刑。兰某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了上诉。兰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愿意在二审时退缴涉案所获工资,希望法院予以改判。

  上海一中院认为,上诉人兰某及其他3名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兰某系业务主管,犯罪数额巨大,其余3人系业务员,分别骗取相应被害人3.3万、2.9万、1.2万元。兰某等4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兰某及其他3名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同时考虑到4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除兰某外其他3人均具有退赃情节,在量刑幅度内作出了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而兰某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退缴,因此退赃的行为并非是二审改判的法定事由,且在二审期间兰某并未退赃。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所涉人名为化名)

  法官提示:

  本案主审法官邬小骋表示,近年来微信等平台已成为大家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社交软件,给大家交流互动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成为了不法之徒利用的工具。网络交友要多一份戒心,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轻信陌生人,不点击不知名网络链接等,一旦涉及金钱往来,更要提高警惕。在网络平台上,增强自身安全意识,若上当受骗及时报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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