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9 14:11:12
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夏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夏某是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人,2015年6月12日,经翟某介绍,被告人夏某冒名王纪生,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购车发票,在河南省滑县赵某砖厂,用一辆无牌照丰田普拉多轿车从被害人赵某处抵押借款30万元,扣除利息和押金,赵某实际支付28万元现金。
2015年7月8日,被告人夏某冒名杨增山,使用虚假的驾驶证、身份证来到安徽省界首市广汇汽车租赁公司准备租赁皖A×××××尼桑天籁轿车,因租车公司怀疑其身份证系伪造准备查验,被告人夏某害怕被发现遂逃离而未能租车成功;同年8月5日,被告人夏某请托方某帮忙租车,并安排方某一人使用方某的真实证件到安徽省界首市广汇汽车租赁公司再次租赁皖A×××××尼桑天籁轿车。租车成功后,两人离开界首,方某开了该租赁轿车三四天后,被告人夏某将该车开走,因其欠翟某的钱,被告人夏某将该车抵给翟某。经鉴定,被诈骗车辆价值115007元。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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