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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布侮辱他人的视频 法院判其赔礼道歉
来源:正义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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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布侮辱他人的视频 法院判其赔礼道歉

2020-11-25 16:30:17

  中国法院网讯(胡明冬)  名誉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自媒体也并非侵害名誉权的法外之地。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因在抖音上发布侵害被告名誉权的视频,被法院依法判决删除侵权视频,并发布道歉视频。

  2020年5月2日,素不相识的王先生与张先生在一次驾车时发生碰撞,经当地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的当天,张先生用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制作发布了一条抖音短视频,视频中,出现原告王先生正脸及其车辆车牌照片,并配上文字“你是个男人吗,你娘不配在安徽住,老子陪你玩到底”。

  经过公证机关公证,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该抖音短视频共点击270次,转发4次,评论94条。且张先生在评论中回复:“你娘撞了老子的车居然说是破车、你的车有多好?你不赔我、不可能就这样算不”“不是钱的问题、他不知道怎么做人”“不把农村人放在眼里”等内容。

  王先生认为,张先生侮辱、诽谤性的评论以及引发的其他网友辱骂、挑衅性的评论信息,对其正常生活及人格尊严造成极大伤害。王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张先生在其抖音APP上向其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公证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张先生承担。

  庭审中,被告张先生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表示,事故发生后,原告王先生的态度十分恶劣,说:“你怎么了,开个破车,信不信我揍你”,并屡次口出狂言,有错在先,其一气之下才发了上述抖音,想让社会朋友评评真理何在。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从行为上看,被告张先生拍摄的视频发布到抖音上,所配文字“你是个男人吗,你娘不配在安徽住,老子陪你玩到底”,确实存在辱骂、诋毁原告名誉权之性质。从经过公证的后果上看,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该抖音短视频共点击270次,转发4次,评论94条,至庭审之日被告还未删除短视频,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原告王先生名誉遭受损害仍在继续中。

  从过错上看,被告采取的上述行为,是掐头去尾的一段视频,即使系双方因交通事故争执引发的矛盾,双方均需要通过合法、文明的途径解决,被告将掐头去尾的一段视频配以辱骂、诋毁的文字,主观上存在过错。

  因此,被告实施的行为确实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另外,律师费、公证费等诉讼费,是原告为本案诉讼实际支付的费用,也应由被告张先生承担。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法院结合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据民法总则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张先生删除其在抖音上发布的侵犯原告王先生名誉权的短视频,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续5日在其抖音首页置顶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王先生赔礼道歉(致歉声明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若被告张先生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张先生负担);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先生律师费、公证费合计6,000元;原告王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后,被告张先生已发布了相关道歉短视频。


  【法官说法】

  现行《民法总则》对名誉权作了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也在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章中,对名誉权进行了专门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名誉权不仅自然人有,法人也有。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此外,对于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1)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一人或数人)。如果侮辱、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犯。除非这一类人很少,仅有特定的数人。

  (3)侮辱、诽谤的行为被第三人所知悉。

  (4)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因加害行为而降低。

  但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客观评价必须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存在过错下,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的社会客观评价被降低,即二者构成因果关系,才构成侵犯名誉权,不能仅以自己感觉名誉感遭受损害就构成就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那么,受害人认为自己名誉权在自媒体等网络上遭到侵犯后,如何维权?

  首先,应当第一时间保存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如上述案例一样,到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进行证据固定。

  其次,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等,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进行诉讼。

  此外,还可以找自媒体等网络平台进行协商,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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