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投资者因购买理财产品暴亏,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方赔偿200多万元。
自2014年起,孙某开始在某股份制银行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根据其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孙某属于平衡型的投资者。此后,孙某便一直通过理财经理购买年化收益率较低,但同时风险评级也低的理财产品。
2015年6月10日,理财经理向其推荐三种理财产品并建议其立即购买后,孙某的投资之路急转直下。孙某这一次理财投入的金额高达900万元,三种产品各占300万元。如此大额的理财产品,银行除了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孙某本次购买的产品内容、风险提示以及购买和赎回方式等事项,也没有对其做书面的风险承受度评估。
2015年6月16日,经了解,孙某认为上述三种理财产品不符合其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向,随后到银行要求理财经理为其赎回上述三种理财产品,当日基金账面资金为8528863元,已亏损超47万元,但却遭到了银行理财经理的劝阻。
2015年6月29日,孙某最终赎回后的回款金额为6342370.91元,这也意味着孙某共损失超265万元。巨额损失下,孙某向法院起诉了该银行。
对此,银行方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只是告知此时办理会有亏损产生,但最终是否办理赎回的操作权限在孙某手中。银行认为“不应承担本案孙某某损失的主要责任”。
经一审、二审,案件来到了再审,法院认为,银行系案涉三种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孙某通过银行购买上述三种理财产品,双方构成金融服务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银行的理财经理在向孙某某推介三种理财产品时,并未重新对其做书面风险承受度评估,也未告知其产品的风险等级。而孙某某发现后要求赎回时,银行理财经理也未能实时告知风险,继续劝解其不赎回,继续持有,导致孙某某遭受更大损失。银行对孙某某的亏损存在重大过错,对孙某某本金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孙某某本金损失2126103.27元及利息。(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李伟铭 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