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令禁止代孕技术,但现实中,仍有所谓的医疗公司以咨询的名义,开展代孕服务,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丁先生想通过代孕方式“借腹生子”,某医疗公司宣称与美国卵子库、生殖中心及代孕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为其提供卵子库的卵子信息、到生殖中心接受试管婴儿医疗服务及代孕相关预约咨询服务。
随后,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美国供卵试管婴儿(冷冻卵子)及代孕信息服务协议》。协议的合同价款为115万余元,包括供卵8颗收费20万元、基础IVF套餐15万余元和代孕套餐近80万元。
签订合同后,丁先生飞到美国某医疗机构进行精子检测,提取精子并进行冷冻。之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合同无效并返还全部已付款9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疗公司提供的去美国进行代孕生子的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服务费用。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故涉案合同应为无效。
丁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代孕合同》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依然自愿签订该合同,亦存在过错,故判决某医疗公司返还丁先生70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过程】
上诉时,某医疗公司声称,双方签订的是咨询服务合同,而不是提供试管婴儿或代孕的医疗服务合同,所以没有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及公序良俗。合同履行中,丁先生自行取消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丁先生赔偿实际发生的费用及30%的违约金。
丁先生则认为,他与该医疗公司签订的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该医疗公司在为丁先生服务过程中只做了很少的一部分工作,此后,一直没有其他任何举动。因而医疗公司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他所承担的费用不合理。
【审判结果】
根据我国原卫生部于2001年8月1日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且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本案《代孕合同》显然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属于无效。
对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丁先生在境外寻找代孕机构,对涉案合同违反公序良俗亦有一定的过错。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以案说法】
我国的相关立法已经明确规定,不允许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任何形式的代孕,也不允许在市场上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在市场交易中,应严禁将相关代孕的行为商业化,并杜绝相关机构因从事代孕有关的服务而从中谋取商业利益。
代孕行为违反自然生育规律,不仅可能危害相关人员的生命及身体健康,也涉及代孕子女亲属关系的确立、子女抚养的纠纷,同时还面临着公民生殖权利与个体自由可能形成的冲突等问题,明显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切勿轻信或开展所谓的“代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