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2 15:15:38
为人处世应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富足生活要靠勤劳的双手去奋斗、去打拼,而不是相反。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的务农女子樊某某,因盗窃超市小物件财物共计价值750.8元,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樊某某先后六次在赫山区某超市实施盗窃,共盗得售价为50元/包的和成天下槟榔12包、售价为20元/包的和成天下槟榔4包、潘婷洗发水1瓶、浪莎牌女士短丝袜2包、金属发卡2个。经物价认定,樊某某所盗物品的市场合理价格共计750.8元。
2020年10月31日,超市老板将被告人樊某某抓获后报案。同年11月1日,樊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2800元,取得其谅解;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在樊某某租住屋内,扣押被盗的1个金属发卡,后发还给了被害人。
赫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樊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以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责任编辑:刘泽
编辑:尤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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