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王一博、王永超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因为上诉被驳回,郑州市管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王一博将因敲诈勒索罪,在狱中度过12年。此外,裁判书当中透露,同案犯食品监督管理人员海琼、杨光也已被判决。
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稽查人员,竟然“组团儿”犯下了“敲诈勒索罪”,这在以往的判例中还是颇为罕见的。
去年曾有报道:职业举报人敲诈数百商贩
去年8月,《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说, 一个多月来,在郑州街头卖鸡蛋灌饼的张庆海满脸愁容,他想不明白,偌大的城市为何难容自己。他原本经营着一个几平方米的小店勉强度日,不久前却遭“市民”举报,说其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此消息是当地食药局工作人员传达给他的。张庆海被告知,这种无证经营行为不仅要被罚款5万元,还要起诉至法院。没经过这阵势的张庆海顿时慌了。后来,食药局人员称,如果不想被罚款就要马上摆平举报人,并给了他举报人王某的手机号以及微信号。
与“机器猫”的聊天记录。 观海解局微信公众号 图
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张庆海加上了王某名为“机器猫”的微信。王某说只需付1000元,就撤销举报,张庆海说只拿得出500元,对方没同意,并撂下狠话,让他等着巨额罚款和关停。害怕损失太大,张庆海迅速转掉店铺,成为待业人员。而此后不久他突然得知,“机器猫”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抓获了,和他同样被“举报”的商家还有数百个,而且很多人向“机器猫”付了钱,少则一两千,多则5000元。
李波经营一家网吧,却也遭遇了食药局的检查,工作人员称:网吧前台摆放的矿泉水、方便面、小零食等均属于食品,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就要罚款5万。和张庆海的遭遇类似,食药局工作人员称,可以添加王某的微信号“机器猫”,与其沟通一下。加了微信号之后,“机器猫”没有客套,直接开价5000元,还说这是“老板的统一价,我只负责收钱”。“一口价”遭到拒绝后,“机器猫”以恐吓式口吻说道:“处罚你之后其他网吧就不会讨价还价了,你愿意舍身给我们做个广告不?”
多名“举报人”都与食药监工作人员王一博勾结
裁判书显示,微信号叫“机器猫”的王某名为王永超,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
而与王永超“同行”的,还有文彬和张笑胤。文彬,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郑州市儿童医院职工;张笑胤,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联通公司职工。
而“职业举报人”口中的“老板”,就是郑州市管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科员王一博。王一博,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
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7月份,被告人王一博与王永超经预谋,以“王先生”的名义由王永超向郑州市除管城区以外的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邮寄材料,举报违法经营食品商户,要求食药局对商户进行处罚,后食药局工作人员将举报人的微信号告知商户,由被告人王一博和被举报商户协商支付钱财换取撤诉。
被告人文彬、张笑胤则负责收集商户无证经营的材料提供给王一博,进行举报后敲诈分成,王一博按照收集商户无证经营信息向文彬、张笑胤支付敲诈款10%的好处费。
食药监“内鬼”不止一个 金水区也有两人涉案
裁判书显示,海琼、杨光作为食品监督管理人员,本应对辖区内食品违法案件依法查处,但海琼和杨光为牟取私利,和王一博、王永超相互勾结,里应外合,违规办案。海琼、杨光在处理举报件时,要求商户通过微信与举报人协商撤诉,否则对商户处5万元以上罚款。被举报商户为规避高额罚款,被迫通过微信向举报人转账。王一博收到钱后按照一定的比例以微信转账形式向海琼、杨光分成,并制作撤诉书邮寄到金水区食药局。杨光、海琼收到撤诉书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同意对违法商户不予处罚。
经核实,海琼违规处理王一博的举报件42件,其中和王一博共谋滥用其食品监督职权处理举报件28件,造成国家罚没收入140万元流失。杨光违规处理王一博的举报件22件,其中按约定比例接受王一博分成的举报件有21件,造成国家罚没收入105万元流失。
王一博、王永超敲诈勒索罪的判决书显示,涉案的海琼、杨光也被判决,但裁判文书网尚未公布相关判决书。
开蓝色宝马的食药监科员王一博获刑12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一博、王永超共计敲诈金额为人民币85万余元,被告人文彬敲诈金额为人民币2万5千元,被告人张笑胤敲诈金额为人民币2万1千多元。
据此,被告人王一博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永超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文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笑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此外,扣押在案被告人王一博名下的宝马320蓝色轿车一辆、查封的余额宝货币基金二十五万余份将依法拍卖,变现后作为涉案赃款,将依法发还被害人。
二审法院认为,王一博、王永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钱财,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所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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