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简介 | 采编团队 | 律师团队 | 法律声明 | 诚信声明 | 人才招聘
首页 资讯 法治 舆情 案件 律师 网络 社会 服务 关于 招聘 举报
·舆情观察
·舆情热点
·公平正义
服务与举报
国内新闻 更多...
·李强在第13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李强同德国总理朔尔茨会谈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李强会见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总统西米纳
·李强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
·李强会见美国财政部长耶伦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
·丁薛祥在北京、河北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
·李强会见法国外长塞茹尔内
·发展新质生产力、稳定消费增长态势、培
采编团队 更多...
...
...
舆情热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舆情热点 > 正文
"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是否要当事人家属同意?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21-8-24
分享到:新浪微博

"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是否要当事人家属同意?

时间:2021-08-23 08:01:00作者:薛莎莎 廖艳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字号

  近日,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一事引发关注。该案被害人邓世平的家属称制片方未获家属授权,担心被胡乱改编,已委托律师周兆成处理影片改编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8月20日,周兆成发布律师声明称,电影《操场》未获授权,经与制片方沟通无果后,他们将提起诉讼。

  而在7天前的8月13日,导演阿年发文回应称,剧本体现案件的基本原貌,且经过各部门复查及同意,得到影片拍摄许可证,并无扭曲事实事实及胡编乱造。

  对此,有律师表示,“操场埋尸案”是公共事件,改编成电影无需取得案件被害人家属授权,但电影制片方也不能随意改编,要主动与家属联系、充分沟通,获得家属在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的许可,否则或会造成侵权。

  家属称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

  澎湃新闻查询国家电影局官网发现,《操场》备案立项号为影剧备字[2020]第1885号,备案单位为浙江漫光年影业有限公司,编剧系丛奎珠、路子方,备案结果为同意拍摄。

  备案公示信息显示的故事梗概是:新光县第一中学操场改扩建工程监理董一民老师,拒绝豆腐渣工程的合格验收,被包工头杜立青及其同伙杀害并埋尸操场下。在中央督导组领导下公安部门一举打掉了以杜立青为首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给社会一个公平交代。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操场》的选角导演戴晓晨称,目前影片处于前期筹备阶段,预计在10月开机。但“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女儿邓玲表示,《操场》团队没有通过家属授权,她担心父亲的遭遇被胡乱改编,他们并非想要制片方的钱,但需要最基本的尊重,她已委托周兆为代理律师,处理影片改编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此事引发关注后,8月13日,《操场》的导演阿年通过出品方浙江漫光年影业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一则《申明》称,创作团队本着“尊重事实,恰当艺术加工”的创作手法,在相关部门支持下,翻阅了该案件相关的所有卷宗,根据司法裁决等事实依据作了剧本《操场》。剧本着眼于案件的侦破过程,目前体现案件的基本原貌,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复查、同意,得到影片拍摄许可证,并无扭曲事实及胡编乱造。

  周兆成8月20日在其微博发布的《声明》则称,他经过与案发地新晃有关部门沟通,证实制片方并未与当地进行沟通,也未获得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也证实办理该案的司法机关从未提供任何卷宗材料给制片方翻阅。

  前述《声明》还称,电影《操场》未获授权,被害人亲属委托律师与制片方沟通,但对方不予理会,他们决定择日起诉。

  律师称需取得家属对人物隐私内容的许可

  澎湃新闻注意到,8月11日,周兆成曾在个人微博发布消息称:“这个题材来源于真实案例,如果将来出现这些改编与当事人的真实经历发生严重偏离,侵犯犯故事原型人物名誉权,造成社会公众误解,制片方还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周兆成认为,制片方在对真实新闻案件进行改编拍摄前,应该和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争取获得故事原型家属的授权。

  另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周兆成称:“目前对于《操场》的剧本以及拍摄内容是否涉嫌侵权还不清楚,需要密切关注。如果后期该部电影,存在针对新闻事件当事人诽谤或侮辱,从而引发大众的臆测,造成对当事人社会名誉的降低,我们不排除对此提起诉讼。”

  那么,真实的公共事件改编成影视作品是否需要当事人或其家属授权?什么情况下,制片方可能构成侵权?

  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赵璇律师认为,电影《操场》的制片方若在合理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借鉴,理论上无需特地取得被害人家属授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制片方可随心所欲改编。”赵律师称,“以真实人物为原型的影视作品,如果涉嫌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其隐私,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宜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操场埋尸案”是公共事件,改编为电影无须经过被害人家属的授权,但需获得家属对隐私信息等方面的许可,否则很可能会侵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下列民事权利:

  第一,名誉权。《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邓世平是电影人物原型,观众看电影时,会对号入座,联想到邓世平。电影中虚构情节,如果给邓世平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会侵犯其名誉权。

  第二,隐私权。邓世平生前的私事,包括与家属的家庭生活等,均是隐私。《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电影在还原、表现邓世平形象时,若披露邓或公开其家庭的隐私,须得到家属同意,否则会侵犯隐私权。

  第三,版权。电影中若要使用了邓世平生前文字作品或口述作品等,须获得版权许可。这些版权,涉及到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拍电影属于商业行为,应事先征得家属(版权继承人)的同意并且付费。

  丁金坤称,以真人真事为原型拍摄的电影不少,如果两者时间相差久远,原型人物及其家属的权利已经过期,则不会侵权。但若时间很近,譬如“操场埋尸案”,原型人物家属的权利时效还在,则应取得家属的配合,避免发生侵权事件。

  丁金坤还建议,制片方可与被害人家属签订协议,获得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许可,让家属参与其间,以便能够充分使用电影原型邓世平的真实素材。

[责任编辑:杨晓]
 
上一篇: 涉案百万元虚假诉讼再审后真相大白发布时间 2021-8-26
下一篇: 男子以刷流水为由盗刷他人支付宝43次窃得14万余元 2021-8-23
本网简介 | 采编团队 | 律师团队 | 法律声明 | 诚信声明 | 人才招聘 |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