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简介 | 采编团队 | 律师团队 | 法律声明 | 诚信声明 | 人才招聘
首页 资讯 法治 舆情 案件 律师 网络 社会 服务 关于 招聘 举报
·综治动态
·法制建设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法治人物
·法治视频
服务与举报
国内新闻 更多...
·李强同德国总理朔尔茨会谈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李强会见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总统西米纳
·李强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
·李强会见美国财政部长耶伦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
·丁薛祥在北京、河北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
·李强会见法国外长塞茹尔内
·发展新质生产力、稳定消费增长态势、培
·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
采编团队 更多...
...
...
法制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法制建设 > 正文
微信记录,怎样才能成为证据?
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21-9-12
分享到:新浪微博

微信记录,怎样才能成为证据?

法治日报 | 2021年09月12日 06:18:58
原标题:微信记录,怎样才能成为证据

  在每个人都很忙、见面和聊天成为奢侈的今天,可以说,微信架起了亲人、朋友间了解彼此生活的桥梁。微信集语音、短信、支付、游戏等功能于一体,大家用微信打车、购物,甚至是借钱、谈生意,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也常常被作为证据提交。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科技城法庭今年1月至7月共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88件,其中以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92件(其中17件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占31.94%。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篡改、伪造,并不必然被法院采信。那么,在日常使用微信的过程中,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踩“雷”呢?

  王老板开了一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出售茶叶、枸杞等农副产品。2012年至2013年期间,邓女士向王老板购买了一些茶叶、茶具等产品,价值两万多元,因为资金紧张,便和王老板商量,等过段时间再付。为了客户资源,王老板没多想便答应了,随后匆匆做了份提货清单让邓女士核对,核对完后邓女士在清单上签了字。王老板还细心地开了收款收据,告诉邓女士等她下次来付钱的时候直接把收款收据带走就行。

  有些“心大”的王老板隔天就把这件事给忘了个干干净净。2021年,王老板整理账目时,发现邓女士欠的货款至今未付。多年过去了,跟邓女士早没了联系,王老板想想两万多块钱,也不少,便通过朋友多方打听要到邓女士的微信,联系上了她。可事隔多年,邓女士一口咬定自己没在王老板那买过东西。无奈之下,王老板只能起诉到桐庐法院,要求邓女士支付拖欠的货款。

  为了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确实存在,王老板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开庭的时候,邓女士不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官当即要求王老板展示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此时,王老板却犯了难,因为生意往来较多,他有个习惯——经常清理聊天记录,手机里的原始记录已经被清理,无法提供。由于王老板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最终法院对此微信聊天记录不予采信。好在王老板提交证据时,一同提交了当初交易时的提货清单和收款收据,能够证明邓女士欠付货款的数额,法院据此支持了王老板的诉请。

  这里要提醒大家,用微信聊天时,要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新或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电脑上备份聊天记录。同时,可以视情况使用“腾讯电子签”功能。“腾讯电子签”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种收据、签订租房合同等。通过该小程序签订电子合同,签约过程和结果都会通过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被篡改的可能性,避免证据丢失,确保了证据的安全。

  看了王老板的案例,你是不是心里会有疑惑:微信聊天记录要怎样才会被法院当证据采信呢?李老板的做法就值得大家学习。

  李老板是开针织厂的,与张老板素有业务往来,为了方便核对,双方每年均通过邮箱发送文件确认货款及收付情况。一直以来双方挺有默契,这边发货,那边付款,合作还算愉快。可不承想,合作多年,偏偏今年闹出了矛盾。2021年,李老板对账后发现张老板还有20多万元的货款没有付清,便通过微信直接向张老板讨要。可张老板却说只欠李老板六七万元,李老板不乐意了,坚持说是20多万元。双方在微信里各执己见。由于账目出入太大,迟迟谈不拢,李老板只能起诉到桐庐法院。

  为了打赢官司,李老板向法院提交了与张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可没想到,开庭时,张老板直接否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怀疑微信聊天记录是虚假的、伪造的。李老板当庭拿出手机演示了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的微信号、微信头像以及原始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了语音。当法官问张老板该微信账号是否是其所有时,张老板只能点头承认。面对确凿证据,张老板坦言:跟李老板也合作了这么久了,希望能够和李老板再好好核对下,确认货款后一定如数支付。最终张老板和李老板达成调解协议,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付清。

  通过李老板的案子,我们不难发现:起诉时,应当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以此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同时,应当提交完整不间断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开庭时,应当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潘飞)

 编辑:陈诗文 责任编辑:刘亮
 
上一篇: 个人信息保护法如何捍卫个人信息安全 2021-9-14
下一篇: 佳节临近 公安部交管局将集中整治酒驾醉驾 2021-9-11
本网简介 | 采编团队 | 律师团队 | 法律声明 | 诚信声明 | 人才招聘 |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