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消息,一位正科级干部,名下有人民币约2.014亿元、诸多外币和53套房产,但是因无法说明来源被检察机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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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媒体报道,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的一份起诉书,披露了上述信息。
不少网友注意到,此次科级干部资产超2亿,是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起诉的。
近期也有类似案件爆出↓
对此,网友评论炸锅了:“这难道不应该按照贪污罪判刑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不成了贪官的挡箭牌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贪官的挡箭牌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在实际判罚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受贿罪量刑不同。本罪最高的刑期为十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源于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加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条文。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此在其立法后,备受质疑其无法有效吓阻贪污与贿赂。在2008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法草案拟将其刑上限提高为10年。
立法初衷
根据媒体报道,当初在立法机关决定设立此罪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曾指出立法的背景是:“近几年,国家工作人员中出现了个别财产来源不明的暴发户,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是几千元,而是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更多,本人又不能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但有的很难查清具体犯罪的事实,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不好处理,使罪犯逍遥法外。”
也有律师认为:国家法律上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正是力图编织严密的法网,使贪污腐败分子无处逃遁,最终只能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当一个涉嫌贪腐的国家公职人员有巨额财产,但百般狡辩,不能说明这些财产来源时,有可能就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就是说,贪腐分子要自证清白,否则难辞其咎。
充满争议
然而现实情况是,设立这个罪名后不仅未能起到“反腐利器”的作用,遏制腐败现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给腐败者以口实。
此前,被称为“赣南第一贪”的江西赣州市公路局原局长李国蔚涉案金额达560余万元,最后被认定为受贿的仅197万元,而其余的360余万元只能对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李国蔚由此躲过了被判死刑的命运,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由李国蔚一案牵出的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钟骏扬,更是深谙法律规定中的“玄机”。由于其拒不交代非法财产来源,最终检察机关只能以“零口供”对证据确凿的3.5万元赃款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其余120余万元的涉案金额只能纳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终,钟骏扬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
伴随着贪官越来越多的不明财产,不仅让更多民众对此罪名充满了矛盾心理,也让学者对该罪的正当性提出质疑。有专家分析指出:一些贪官案发后拒不说清巨额财产的来源,因为不明财产越多,就意味着受贿额越少,这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某些贪官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挡箭牌”。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法律精神相违背,更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也容易导致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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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给贪腐行为任何可乘之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确立后,最高司法机关先后多次对其进行“脚注”,以“准司法解释”等形式对该罪名进行了理解,包括罪名的称谓、具体术语如“不能说明”、“非法所得”的理解、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追诉标准等。
可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法理上来说,本质上就是一个兜底性的刑法条款,其实体法价值在于为了严密法网、堵塞漏洞,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因此,其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对于其目前存在的问题,立法和司法可以积极探索与改进,完善配套措施,严密法网,让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够发挥应有的惩戒作用。
目前的解决之道,是要依靠侦查机关更加缜密的侦查活动,查明巨额财产的来源,确定是贪污、受贿等情况,这样才可以加大打击力度。不能让贪腐者心存侥幸,不能给贪腐行为任何可乘之机。
来源: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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