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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记者 孙晓媛 豆瑞华):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由情感问题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屡见不鲜。因为“分手费”而对簿公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分手费”到底从何而来,因何而起,是否有存在的法律依据?什么情况下,索要“分手费”可能涉嫌违法?央视网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
恋爱分手后索要“分手费”,算不算敲诈?
我国婚姻自由,恋爱自由。合则来,不合则散,符合大部分人的处事认知。在尚未缔约婚姻关系,感情走向破裂时,是否存在赔偿问题?对此,周垂坤律师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定义。
男女双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并不会涉嫌刑事犯罪。在双方没有达成合意之时,索要“分手费”的依据和手段是判断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点。
但是否能够定罪的核心还是在于财产交付的‘自愿性’和背后的依据,具体来说要从索取金额大小、目的、手段、依据等方面收集证据进行论证。
对此,记者也连线了有多年婚姻家事办案经验的姜春梅律师,她认为,如果主观故意,且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让对方产生心理的恐惧,非自愿交付财产,可能就会构成犯罪。
一段关系结束,其中一方可能会觉得在这段关系中自己受到了一些伤害或者遭受了一些损失,如果是在正常合理的范围内,另一方自愿支付,那么就不属于敲诈。
敲诈勒索罪涉及的犯罪金额是如何衡量的?
涉及的犯罪金额不等,相应的量刑程度也不同。那么究竟多少金额就可构成敲诈罪?姜春梅告诉央视网记者,2000-5000元就属于数额较大,一般达到数额较大的这种情况,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对此,周垂坤律师提醒,需要注意的是,敲诈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具有其他几种情节的,可以将入罪标准放宽至数额较大标准的50%。
即: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等等。
分手后,曾经给予对方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免不了有一些共同消费,或者为了维持感情而产生一些赠予行为。比如各种节日期间的礼品往来,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分手后,送出去的东西还能再要回来吗?
周垂坤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发生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但现实中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即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财物,构成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果结婚目的没有达到,赠与合同不生效,该财物仍然是可以要回的。
恋爱期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没有达到婚姻状态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在走进婚姻之前,双方应该如何保护好各自的财产?
他认为,在亲密关系中保护个人财产,要避免“愿者上钩”的错误认知、区分索要与自愿赠与。通常而言,索要巨额财物使用非正当性手段诱骗签署文件或进行贷款,这些异常情形的存在都会威胁到个人财产。
一方面需要个人清楚区分对方索要财产的目的,反复确认其真实性;另一方面也需要及时报警,寻求司法途径的救济。
编辑:黄佐春责任编辑: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