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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醉驾三轮车司机撞低速渣土车后身亡,事故双方责任均摊
来源:正义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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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低速拐弯的渣土车突然遭到一辆三轮车撞击,三轮车驾驶员当场身亡,后经鉴定三轮车司机李某系醉酒驾驶。交警认定事故双方各负50%的责任。因三轮车司机死亡,渣土车车主需支付数十万元补偿。对此,渣土车车主觉得简直是飞来横祸,对方醉驾主动撞过来,“事故责任各打50大板公平吗?”
事情还要从发生在今年7月27日晚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
电动三轮车撞上渣土车
当晚10时30分许,在西安市临潼区兵马俑博物馆东门外的快速干道上,一辆渣土车在行驶中右转时,与同向行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司机当场死亡。
“是三轮车撞上我们的。”10月24日下午,渣土车车主的妻子张女士介绍,事发时,渣土车由司机石某驾驶,行驶到一个路口时,重载渣土车缓缓右转,然而就在车头即将进入右侧路口时,一辆与渣土车同向行驶的三轮车驶来,径直与渣土车撞在一起,三轮车驾驶员头部受重创,“事情发生在晚上,视线不太好,加上三轮车比我们的车速快,一眨眼间就撞上了。”张女士说。
张女士介绍,事发后不久,当地交警很快赶来勘查现场,在随后的事故处理中,由于三轮车司机死亡,警方拟认定渣土车在事故中承担主责,司机也可能面临被羁押,然而渣土车驾驶员却认为自己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全程被动,颇为冤枉。
三轮车主被鉴定为醉驾
就在渣土车一方一筹莫展的时候,一个不经意的信息让他们看到了事情的转机。
“有一天,我们听说三轮车司机平时在劳动力市场揽活,特别爱喝酒,经常喝醉。”张女士说,他们向警方提供了这一证据,并申请对死者进行酒精检测。8月2日,死者血液送检,几天后,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为:送检材料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44.30mg/100ml。“交警曾跟我们说,这个浓度是重度醉酒。”张女士说。
同时,一份有关两肇事车辆的鉴定结果显示,当事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其灯光系统、转向系统、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渣土车除了撞击处有损伤之外,其他各项均未见异常,但因装载过量,已超出行车制动系统所能提供的应有制动效能。渣土车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12km/h,电动三轮车事故前速度约为37km/h。
交警认定各负50%责任
交警部门8月20日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2018年7月27日22时30分许,石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满载渣土沿快速干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山任村村道交叉路口右转弯驶出快速干道时,与沿快速干道同方向行驶至该处的李某酒后(经鉴定,血醇含量为244.3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现场死亡。石某驾车观察不周,措施不当,载物超过核载质量,进出道路未让正常行进车辆优先通行是本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李某酒后、无证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是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双方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们车的交强险赔付加上我们支付的丧葬费,已经十几万了,但现在对方把我们起诉了,按他们的诉求,我们还得支付20多万。”张女士认为,他们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与对方同等责任有些不公。
死者一方已起诉索赔
25日下午,三轮车司机李某家属的委托代理律师鱼律师表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肇事方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给予死者亲属赔偿。“如果对方不服《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完全可以在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但他们自己放弃了行使这个权利,那现在就一切按照法律流程走。”鱼律师说。对于事故发生前李某存在的醉酒驾驶情况,鱼律师并不愿意多谈,“这些案件细节可以向警方和法院了解,我目前不便透露。”
就此,公安临潼分局交警大队也表示,他们是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责任认定,均有严谨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如果对认定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复议进行重新认定,但渣土车一方并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议。
律师说法
三轮车司机过错较大
但交警责任划分亦在情理之中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律师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韩朝泽说,事故中的双方都有过错在先,在一定的法律范畴内,他们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均不应该出现在公共道路上,一旦出现都会对正常的交通安全造成影响,“这个事故中偏偏就是两个本不该出现在路上的交通参与者出现在公共道路且发生了事故。”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行为人过错程度来看,三轮车司机过错程度稍大一些,当事双方划分为主次责任可能更合理一些。“但就目前来看,渣土车方在收到责任划分后,放弃了3日内申请复议的权利。”
“交警在处理时责任的划分虽不完全合‘理’,但却又在‘情理’之中。”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党袁虎律师表示,交警在事故处理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一般在10%至20%之间,也就是说交警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在一些因素面前可以跳一个档。比如这个案子,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话,确实是渣土车司机的过错相对较小,三轮车的过错要大一些。但现实情况是,现在三轮车司机在事故中死亡了,在这种因素面前,交警处理事故时,很大程度上会考虑社会矛盾的化解,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做出一些适当的倾斜。所以说,交警在处理时责任的划分虽不完全合“理”,但却在“情理”之中。
党袁虎表示,依照法律,在收到认定书三天之内,如果不服认定,可提出复议,申请重新认定,己方提出证据,然而在这起事故的认定中,当事人并未在时限内提出复议,就等于认可了事故认定。作为渣土车一方,由于现在已经被起诉,他们可以在法庭上提供新的证据,通过寻求法院专家团队重新去做一个比较客观的事故认定。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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