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学生在校门外遭遇多人尾随围殴,反击逃离过程中,他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刀身长8.5厘米,不属于管制刀具)乱挥乱刺,致使3人重伤。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提请检察机关批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这名中学生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决定不批捕。这起发生在2016年1月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即陈某正当防卫案,日前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批指导性案例。在社会广泛关注正当防卫问题的背景下,包含了未成年人、重大损害客观后果、防卫措施必要限度等多种元素叠加的陈某正当防卫案,成为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焦点之一。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副教授高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对正当防卫涉及适用特殊防卫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认定,以及“一般防卫情形下的防卫限度”认定,构成了当前相关案件办理中的主要问题。“此次指导性案例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指导,对于坚定办案人员信心,统一法律适用十分重要。”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刑法学教授缪树权看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等行为防卫性的认定问题、“聚众殴斗”“民间矛盾”等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同样较为突出。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认为,此批指导性案例以案释法,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具体法律适用标准,同时也引申出了如何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合法适度地制止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问题。
近日,记者就上述问题专门采访了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依法严格把握防卫界限和“度”孙谦告诉记者,正当防卫的“度”在实践中如何把握,需要特别注意权利不能滥用,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一方面,对合法与不法对立明显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常见的比如客观上不存在非法侵害行为,误以为有侵害而“假想防卫”,或者故意引起对方侵害而乘机以“防卫”为借口侵害对方的“挑拨防卫”以及侵害行为已经过去而实施报复的“事后防卫”,都不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若防卫措施的强度与侵害的程度相差悬殊,则成立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这次发布的朱凤山案和此前社会关注的于欢案,防卫过当的问题比较明显,这两个案件都是为了制止一般侵害,而持刀捅刺侵害人要害部位,最终造成了侵害人重伤、死亡的重大损害,就防卫与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结果等因素的比较来看,既不必要也相差悬殊,因而成立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对于仗势欺人、借离婚退婚等日常矛盾寻衅报复的,对防卫人的防卫权要依法保护,也要敢于认定;对于互有过错,由一般性争执升级演变为不法侵害的,应当查明细节,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审慎作出认定。彰显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特色.
据了解,在陈某正当防卫案中,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为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还制定了周密的释法说理方案,由办案部门检察官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从公平正义、伦理道德等方面阐述案情,在朴素的正义观上与当事人亲属寻求同频共振,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获得了当事人亲属的认可和支持。孙谦指出,这批案例除集中围绕正当防卫这一主题外,也体现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特色,分别从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二审检察四个方面,体现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和成效。提前介入侦查,确保案件准确定性。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或者主动提前介入侦查,是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有效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公安机关有收集固定证据、侦查手段和策略上的优势,检察机关有事实归纳、证据把握和法律分析上的优势。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发挥各自所长,第一时间达成一致,有利于及早明确侦查方向,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准确定性。在于海明案中,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为此组织精干力量,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研究。当然,这起案件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的准确执法和敢于担当,这对于今后的执法办案工作会有深远的影响。
坚持司法定力,依法独立行使批捕权。批准逮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有效惩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关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应当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排除干扰,依法独立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坚守客观公正,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审查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不仅要查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提起公诉,还必须查明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符合刑法第20条规定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办理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时,尽管发生了死亡的后果,但检察机关没有唯结果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敢于担当,认定行为人构成正当防卫并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强化法律监督,勇于纠错担当。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起诉指控是否正确进行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举措。对提起公诉和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既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也是直面问题,勇于纠错担当的体现。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还必须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意见,对于所提意见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采纳或支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
记者注意到,在陈某正当防卫案的指导意义中,有如是表述:正当防卫既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也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对于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成年人更有责任予以救助。对此,孙谦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对于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鼓励在场的成年人勇于介入保护、予以救助,因为这就是正当防卫行为,即保护自己的权利是正当防卫,保护他人的权利也是正当防卫。当然,冲突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成年人介入时,还是要优先选择劝阻、制止的方式;劝阻、制止无效的,在隔离、控制或制服侵害人时,也要注意手段和行为强度的适度。最后,孙谦进一步指出,这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案情不同、阶段不同、特点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使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标准;既守护公平正义,又弘扬美德善行,最终结果实现“法、理、情”的统一。检察机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
各级检察机关应以此次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发布为契机,依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以公正司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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