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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艺术作品保护个性化的连贯杂技动作编排设计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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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艺术作品保护个性化的连贯杂技动作编排设计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中国杂技团诉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2-12-08 08:49: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杂技艺术作品以动作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过具体动作展现,但杂技艺术作品并不保护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具有一定艺术性的连贯动作编排。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又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仍可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至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决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案情】

  2007年8月,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杂技团)就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载明该节目于2004年创作完成,2005年2月公演。中国杂技团与该节目编导、编曲人员就委托创作作品签订了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中国杂技团享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该节目曾获评“第26届法国明日国际杂技节”最高奖“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奖”、2007年春晚“观众最喜爱的春晚节目(戏曲曲艺类)”一等奖等。2017年,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以下简称张硕杂技团)在许昌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了杂技节目《俏花旦》,该节目相应视频在“映像许昌”微信公众号以及腾讯公司经营的网站(域名v.qq.com)上均可点播。中国杂技团认为,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属于杂技作品,中国杂技团系著作权人。张硕杂技团表演的杂技节目《俏花旦》在动作组合、背景音乐、演员服装等方面均抄袭《俏花旦—集体空竹》,构成著作权侵权,而许昌市建安区电视台制作、播出节目视频,腾讯公司对视频在其网站传播未尽审查义务,亦构成著作权侵权。遂起诉要求张硕杂技团、建安区电视台、腾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裁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杂技团主张权利的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舞台艺术形象富有感染力,杂技动作鲜活灵动,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各方举证情况,可以认定中国杂技团享有该作品除各作者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经比对,张硕杂技团抄袭了《俏花旦—集体空竹》部分作品内容,其涉案演出行为侵犯了中国杂技团享有的表演权。此外,张硕杂技团使用了相同配乐及侵权服装设计,侵害了中国杂技团就上述音乐作品、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判决,张硕杂技团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合理维权开支2万余元等。

  宣判后,张硕杂技团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俏花旦—集体空竹》中诸多“抖空竹”动作融入了包含我国传统戏曲元素、舞蹈元素的动作设计,具体走位、连续动作的衔接和编排上亦存在个性化安排,使得相应连贯动作在展示高超身体技巧的同时传递着艺术美感。据此,《俏花旦—集体空竹》中的形体动作编排设计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属于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艺术作品。一审法院关于张硕杂技团构成侵权的认定结论无误。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俏花旦—集体空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具体涉及杂技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为何,杂技与舞蹈等其他类型作品融合的情形下如何确定具体作品类型,以及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及舞台美术设计是否纳入杂技艺术作品一体保护。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可见,杂技艺术作品的核心元素是形体动作和技巧。同时,依据著作权法上思想与表达二分的基本原理,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具体的表达。技巧作为操作方法属于思想范畴,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动作而言,保护的不是单个或静态动作造型,其独创性体现在作者对于连贯动作的个性化选择、安排。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和法理,可认定杂技艺术作品保护的是连贯杂技动作的编排设计,《俏花旦—集体空竹》在此方面存在较高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构成杂技艺术作品。

  其次,杂技作品与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均主要体现在连贯动作的编排设计,而诸多节目中杂技动作与舞蹈动作穿插、衔接、融合,对于此类融为一体的动作设计如何确定作品类型,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如果强行将连贯动作分割为支离破碎的舞蹈动作与杂技动作,将使得原作的美感大打折扣,分离后的动作编排亦难以单独作为舞蹈或杂技作品保护。杂技演出是一整台表演,杂技动作设计是主要内容,一定舞蹈动作设计是融入其中的,应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故本案中,可认定《俏花旦—集体空竹》属于杂技艺术作品。

  最后,从表演者、演出机构、社会大众的视角看,杂技演出某种程度上是一整台表演,观众所观感到的不仅是动作,还包括背景音乐、服装、舞台美术设计等。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并非通过杂技动作、技巧来表现,因而无法纳入杂技艺术作品中一体保护。对于杂技演出中所呈现的音乐或美术作品,应与保护动作编排设计的杂技艺术作品进行区分,分别保护。故应将《俏花旦—集体空竹》的配乐、服装设计排除出杂技艺术作品保护范围,将其分别作为音乐作品、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本案案号:(2017)京0102民初14340号,(2019)京73民终2823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宋鹏

责任编辑: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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