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侵犯著作权案,对侵犯著作权罪中涉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作品数量、取证固证等问题的认定,既对类案审理具有借鉴意义,也对社会公众的有关行为起到了引导和规范作用
人人影视的“落幕”
图①:召开公检联席会议就案件侦办进行研商。
图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图③:检察机关成立联合办案组。
从境外盗版论坛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找人翻译、制作后上传至服务器,再通过广告招商、收取会员费、销售硬盘等方式非法谋取巨额利益……“人人影视字幕组”的梁某某、王某某等15人因侵犯著作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侵犯著作权案入选。面对数量巨大的涉案侵权视听作品,如何认定实质性相似?众多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如何区分处理?10月中旬,记者采访了该案办案检察官,了解到这起由国家版权局、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督办的“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背后的来龙去脉。
15人团伙被捕
非法经营金额超千万元
2003年,一些网络视频翻译爱好者自愿建立“YYeTs字幕组”,专门制作海外影视剧的中英文字幕。2006年,梁某某搭建“YYeTs”网站,主要提供海外影视作品的字幕免费下载服务。随着用户数和浏览量的急速增加,该网站逐渐成为国内知名的字幕组网站。
自2018年起,梁某某等人先后成立某链世界、翻译科技等公司,指使王某某雇用万某某等技术及运营人员开发“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安卓、苹果、TV等客户端,以个人名义在境内外分散架设、租用服务器,且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境外盗版论坛网站下载片源或直接录制,聘用谢某甲等人组织翻译人员进行翻译、校对,压制后再上传至服务器,进而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并以接受“捐赠”的名义收取网站会员费。同时,梁某某还安排谢某乙负责网站和客户端的广告招商业务,安排丛某某负责在网站上销售拷贝有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
经鉴定及审计,“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32824部,自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非法经营数额总计1200余万元,其中收取会员费270余万元、赚取广告费880余万元、销售硬盘获利100余万元。
2020年9月8日,上海市公安机关对“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鉴于该案有重大社会影响,上海市公安局对梁某某立案侦查,其他犯罪嫌疑人由虹口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虹口分局)立案侦查。
2021年1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提请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三分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同年1月6日,公安机关从山东、广西、武汉等地抓获梁某某、王某某等犯罪嫌疑人。
2021年1月29日,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对王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同年2月1日,市检三分院对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批准逮捕。
跨前一步
成立两级院办案组引导侦查取证
涉案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在运营期间知名度较高,受众群体庞大,案件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
为高质量引导捕后继续侦查,2021年2月25日,市检三分院成立“9·8”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成员涵盖分院、区院两级院相关办案人员,并召开四次公检联席会议,邀请鉴定人员参加,及时跟进捕后侦查工作情况。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入罪的路径中,有三个维度该案是具备侦查条件的,即侵权作品数量、注册会员数和非法经营额。”首次联席会议上,时任该案的办案人、市检三分院检察官谢飞(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对该案下一步的侦查方向提出了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就犯罪手段、证据搜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商。
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鉴定机构数次研究,开展了多维度取证固证。经查,对“人人影视字幕组”服务器上查获的合计52683部影片,去除重复的影片、超过50年著作权有效期限的影片等,统计得出侵权影片数量为32824部;另对网站收取的会员费、广告费和售卖拷贝有未授权影视作品的硬盘收入进行审计,得出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200余万元。
2021年7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将梁某某移送市检三分院审查起诉,虹口分局将另外14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虹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实质性相似
3.2万余部涉案作品的鉴定从何处着手
该案涉案作品剧集达3.2万余部,包含电影、电视剧等多个种类,涉及众多外国权利人主体,面对如此庞大的数量,如何开展作品的实质性相似鉴定?
“考虑到寻找权利人逐一出具未授权证明难度大、耗时长,且基于视听作品的创作特性,侵权人大量改编难度较大,为迎合用户需求,一般会采取完整复制作品的方式作案。因此,我们建议公安机关采用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涉案影视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谢飞介绍说,“具体操作中,我们提出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如影视作品特点、种类、来源、作案手法等,将涉案作品整体划分为多个互不重复的类别,再分别在每一类别中随机抽样。经审查,鉴别意见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作为证据使用。”
在该案中,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在所有影片中随机抽取50部进行实质性相似鉴定。同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权属来源、内容类别、网站板块分布,对涉案作品进行分层抽样,抽取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多个种类影片800部,由相关权利人通过逐一阅看并截图比对的方式进行鉴别。鉴定和鉴别结果均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将抽样方法、鉴定和鉴别方法以及认定意见告知在案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嫌疑人均对上述取证方式和结果表示认可。
“避风港规则”
适用条件如何把握
“涉案网站的大量作品为用户上传,被告人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因此适用‘避风港规则’,不应认定为侵权。同时,网站接受用户‘捐赠’的部分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办案过程中,梁某某的辩护人依据“避风港规则”主张梁某某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
该案是否满足“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呢?据了解,“避风港规则”通常是指,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我们准确把握‘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重点从侵权作品来源、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用户上传侵权作品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以此判断其无罪辩解是否成立。”谢飞告诉记者,若侵权作品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组织上传,则属于直接实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不适用“避风港规则”;若是由网络用户上传,如有证据证实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明知作品侵权仍放任网络用户上传,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认定具有主观故意,其无罪辩解不成立。
“经查,本案涉案网站上的侵权作品,除部分系用户上传外,大量侵权作品系同案犯谢某甲等人上传。”庭审中,面对梁某某辩护人的辩解,公诉人指出,梁某某明知网站内存在大量侵权作品,仍指使同案犯上传并放任用户继续上传侵权作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遏止侵权作品传播,不符合“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其辩解不成立。
“此外,梁某某在涉案网站上公布‘捐赠’二维码,会员‘捐赠’后才能获得在线观看、免除部分或全部广告、不同点播次数等会员权益,这些都是影视类网站平台常见的盈利模式。”公诉人指出,其本质仍是打着“捐赠”的名义收取会员费,继而有偿提供视听服务,故这部分金额应认定为会员费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公诉人认为,成立初期,“人人影视字幕组”主要从事海外公开课程翻译工作。然而,自2018年起,梁某某自建团队开发视频网站及客户端,则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提供盗版影视作品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行为性质已发生改变。这一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国家对影视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制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犯罪特征,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宽严相济
对众多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理
这一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人员众多、分工精细、结构复杂。办案伊始,检察机关就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单位的组织架构、涉案人员的行为性质、分工内容等进行分析研判,明确对于具有提起犯意、主导利益分配、组织管理平台等行为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建议公安机关抓捕到案,进行重点打击,从严追究;对于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程度较低、受雇实施犯罪的其他涉案人员可认定为从犯,酌情从宽处理。
“经查,除梁某某外,该案还涉及技术人员、市场运营人员等。就市场运营人员而言,其既负责销售含有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又为网站和客户端进行广告招商,实际参与了共同犯罪;就相关技术人员而言,其明知开发网站、客户端,架设服务器等行为是为犯罪提供帮助,故不属于‘技术中立’。我们还对案发时已离职但曾为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以做到不枉不纵。”该案承办人、虹口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丁琢之表示,至于翻译、校对等临时招募人员,因其对作品是否获得授权主观并不明知,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以证人身份对其取证。
审查起诉阶段,在犯罪事实基本审定后,虹口区检察院综合考量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退出违法所得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王某某等14名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对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审查,检察机关确认了该案的非法经营数额、会员数量,认定该案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2021年8月20日,市检三分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梁某某向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虹口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某等14人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梁某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王某某等14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4万元至35万元。一审判决后,15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对于这类翻译、复制、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性质,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行为类型,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准确认定。”上海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以个人学习、欣赏或学校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等为目的,为外文影视剧翻译制作字幕的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属于“合理使用”,并不侵权;但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视听作品的行为,则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对侵犯著作权罪中涉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作品数量、取证固证等问题的认定,既对类案审理具有借鉴意义,也对社会公众的有关行为起到了引导和规范作用。同时,该案的查办也充分彰显了我国平等保护中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与能力。我们也将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能动履职、融合履职,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为助推经济社会更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版面编辑:马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