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简介 | 采编团队 | 律师团队 | 法律声明 | 诚信声明 | 人才招聘
首页 资讯 法治 舆情 案件 律师 网络 社会 服务 关于 招聘 举报
法制
·综治动态
·法制建设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法治人物
·法治视频
服务与举报
国内新闻 更多...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
·强主持国务院第十一次专题学习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
·李强同主要国际经济组织负责人举行“1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推动
·李强同荷兰首相斯霍夫通电话
·中国著名艺术家————道金平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推动
·丁薛祥分别会见洪都拉斯副总统弗洛伦蒂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
采编团队 更多...
...
...
法制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法制建设 > 正文
靠什么护住企业的创新“密钥”
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23-12-7
分享到:新浪微博
靠什么护住企业的创新“密钥”
来源:《工人日报》 | 2023年12月07日 06:36:30
原标题:靠什么护住企业的创新“密钥”
  阅读提示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市场竞争的战略性资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并指出,此类案件中,有七成以上案件是以员工、前员工为被告提起诉讼,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尚显不足。

  研发技术成果被盗、员工离职后“顺”走涉密技术、冒名顶替原单位关联公司使用客户信息……近年来,围绕商业秘密保护引发的纷争不断。商业秘密遭侵犯,成为阻碍企业科技创新的“绊脚石”。

  11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通报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该类案件中,离职员工被诉侵权较多。侵权行为相对隐蔽,权利人举证存在一定难度,也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成创新“绊脚石”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兰国红介绍,2021年至2023年10月,该院共新收商业秘密案件89件,占民事案件的0.46%;审结86件,占民事案件的0.47%。总体而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收结案数量均维持在低水平。

  案件数量少并不意味着商业秘密的保护不重要。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市场竞争的战略性资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仅挫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也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崔某原来是某数据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并参与了房产档案数据软件的开发,其离职后任职于某技术公司。该数据公司认为,崔某将涉案软件的源代码披露给技术公司,而技术公司明知该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仍用于开发侵权软件,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技术公司、崔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等。

  一审法院判令技术公司、崔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法院指出,崔某曾是数据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且技术公司的被控软件中,出现了大量数据公司的名称、电话等非正常现象,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类案件的妥善审理,事关国家经济安全、技术安全、信息安全;事关依法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创新成果,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事关用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只‘看得见的手’,促进技术、信息以及人力资源在市场上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竞争垄断委员会主任谢甄珂说。

  因员工离职引发诉讼较多

  当天发布的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普遍属于因员工离职、业务合作而引发的商业秘密之诉。

  “离职员工被诉侵权较多。”兰国红说,“有七成以上案件是以员工、前员工为被告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显示,王某原是某科技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猿辅导”产品网络授课。王某离职后入职某信息公司,并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科技公司的学员ID建立QQ群,用于推广课程。某计算机公司和某信息公司明知王某使用的是科技公司的学员ID,仍使用该信息用于推广某精品课程。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学员ID构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王某、某信息公司、某计算机公司侵犯该科技公司商业秘密,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8000元,并消除影响。

  在另一案件中,前员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冒名顶替”原单位关联公司,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被判与被告公司连带赔偿3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该案中,解某原是某科技公司员工,负责推广“大众点评”产品。2018年4月,解某告知该科技公司“大众点评”计划停止对其产品的相关推广,于是科技公司与“大众点评”停止合作。同年6月,解某离职。

  然而,科技公司发现,解某和其朋友陈某共同经营某科技(北京)公司,解某在2018年4月之后将某科技(北京)公司作为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继续就“大众点评”项目订立合同,推广产品。

  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合同内容、“大众点评”平台的客户联系人和合作联系渠道等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原告公司的前员工解某利用所掌握的签约信息和渠道,将本以原告名义订立的合同签约主体偷换成竞争对手被告公司,并欺骗原告合作已经终止,造成原告利益损失,解某与被告公司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尚显不足

  值得关注的是,此类案件中原告胜诉比例较低。以2021年至2023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新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的仅占15%。

  “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范围不具有公示性,侵权行为相对隐蔽,权利人举证存在一定难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说,随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权利人举证难问题虽然得到一定缓解,但依然是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从已有的司法判例来看,原告败诉的原因主要是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

  “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就是一例。某光电公司称,前员工王某等3人在离职后,将其在任职期间获得的“激光削波装置”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披露给某激光公司使用,侵犯其商业秘密。

  法院判决驳回了光电公司诉求,并指出,光电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守则》《保密管理制度》等证据无法证明系针对涉案信息采取的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不足以证明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近年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频发,但权利人胜诉的比例较低,说明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尚显不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张炎说。

  结合司法实践,张炎建议,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技术需求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制定详细可行的保密手册,要强化保密措施,加强对外活动商业秘密保护。除采取诉讼方式维权外,企业还可以选择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举报投诉;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通过多元化程序解决纠纷,以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

 编辑:陈诗文 责任编辑:刘亮
 
上一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阶段性目标基本完成 2023-12-8
下一篇: 中石化回应一女子举报高管骗婚:涉事人非高管 已免职 2023-12-2
本网简介 | 采编团队 | 律师团队 | 法律声明 | 诚信声明 | 人才招聘 |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