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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 有“典”规章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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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 有“典”规章
——北京互联网法院聚焦涉直播带货数字消费纠纷
2023-12-09 09:02: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怀文 柴榕翔 任昱坤
 
  电子商务是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催生数字产业化、拉动产业数字化、推进治理数字化的重要引擎,是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方式,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我国电子商务已深度融入生产生活各领域。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作为民营经济的重要市场主体,应在法治轨道上明确自身责任,规避经营风险。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梳理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以期通过案件裁判的释法说理,切实有效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和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直播中虚构价格和销量构成欺诈

  原告在网上看到A公司的直播间销售白酒,主播在直播间称其所销售的白酒“六七百元一瓶”“上1000单就完事了”“还有最后100单”等,但原告购买之后浏览购物平台发现,该白酒的实际市场价格长期在100元左右,且A公司的直播间仅仅销售了37单,原告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直播带货商家应诚信经营,为自身在直播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以及与用户达成的约定负责,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以经营者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主观故意为要件。本案中,A公司在销售涉案白酒的直播中虚构商品市场价、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已经构成欺诈,应以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因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典】

  直播经济近年来发展迅猛,在直播带货中,直播间为了追求流量和人气,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品质和价值、虚构商品实时销量与库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主播在进行直播时一定要诚信销售,如果夸大其词,实施虚构或者篡改交易量、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的行为,将构成欺诈,并因此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

  普通食品不得宣传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原告在某网店购买了一款“鲜人参膏”。在该商品的销售页面宣传中,该商品具有“抗恶控瘤、术后恢复”“预防肿瘤、促进肿瘤细胞凋亡”等多种功效。但原告购买后认为,涉案商品并不具有上述功效。经查询,该商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显示的类别为方便食品,并无药用功能。根据法律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原告认为网店构成欺诈,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商品的类别为方便食品,但某网店在涉案商品的销售页面宣传该食品具有“抗恶控瘤、术后恢复”“预防肿瘤、促进肿瘤细胞凋亡”等功效,系在食品销售时宣传涉案商品对疾病有预防、治疗功效,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欺诈,应以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因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典】

  宣传普通食品存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可能会误导普通消费者使用普通食品替代药品,导致消费者延误病情,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商家在销售普通食品时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将构成欺诈,并因此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

  更换电子产品部件未告知构成欺诈

  原告在被告商家处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手机,被告宣传该手机无拆修、几乎为新机且尚在保修期内。原告收到货后发现涉案手机经常死机,电池也严重不耐用,于是拿着涉案手机到该品牌的官方售后进行检测。经检测,原告收到的手机虽然尚在保修期内,但手机的屏幕曾被更换过,并非该品牌原装屏幕。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作为涉案手机的经营者,在发布涉案手机信息时明确标注涉案手机无拆修,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手机屏幕被更换过,并非原装部件,与被告在销售涉案手机时宣传页面中标明的内容不符。被告交付的涉案手机不符合双方约定,双方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合同应当解除。被告未就本案提出合理抗辩,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应对原告三倍赔偿。

  【法官讲法典】

  手机作为生活必需的电子产品,已经和每个人的生活、工作深度绑定,息息相关。在购买电子产品时不仅要注意保修期和三包条款,还要注意是否被更换过原厂部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在销售手机时更换电子产品部件且故意隐瞒,已经属于欺诈,卖家需承担赔偿责任。

  超经营范围售假医疗器械遭处罚

  原告在某网店购买了血糖试纸,但收货后发现所购的血糖试纸无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经查询,血糖试纸属“第二类医疗器械”下的“6840类体外诊断试剂”项目,但该店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含此类,原告向品牌商官方客服核实涉案商品批次号等信息后,证实其所收到的血糖试纸为假货。原告遂提起诉讼,认为卖家构成欺诈,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网店的营业执照并无经营医疗器械的资质,销售涉案血糖试纸属于超出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系假货,店铺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主张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涉案商品已不适宜再流入市场,法院对此予以收缴。另,涉案公司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官讲法典】

  在电商经济日益蓬勃的今天,电商经营者应了解并遵守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经营合法合规,在商品展示和宣传页面上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不可超出经营范围销售商品,更不可销售假冒商品。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或从事非法经营的,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能还会被处以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假冒他人商品的,除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外,可能还会陷入与被冒充品牌公司的法律纠纷中,甚至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网店擅自使用他人权利作品构成侵权

  原告享有某系列知名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包含该动漫形象的服装等周边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发行权,要求停止侵权、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网店中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及宣传使用的图片中的动漫形象美术作品,与涉案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官讲法典】

  近年来,随着动漫市场的火热,很多动漫形象作品成为流行“IP”,有些网店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关注,提高销量,全然不顾是否取得了流行“IP”美术作品的合法授权,而是顺手牵羊拿来制作“周边”商品。但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存在法律风险,一旦版权方进行投诉或起诉,轻则商品链接被平台删除、店铺被封,重则面临巨额赔偿。因此,知名“IP”不要随便蹭,更不要冒用、盗用。商家在进行宣传时应持谨慎态度,不能抱着“用了再说”的侥幸心理。

  签订明星肖像权使用协议需谨慎

  乙公司与甲公司(某影视娱乐公司)签订《品牌宣传推广计划》《肖像权授权协议》,双方约定:“甲公司提供给乙公司某电视剧剧照(主演为某男星)、海报,乙方可选用为其产品做宣传使用……”后乙公司在其官方网店、商品包装、订货会现场等处大量使用该明星肖像。正当销售火爆时,被该男星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乙公司不解,明明已经签了授权合同,怎么还侵权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本案中,乙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中使用原告肖像,使一般社会公众误认为双方具有代言合作关系,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案外人甲公司使用原告的肖像进行影视宣推,并不等同于其可以将原告的肖像权进行转授权,乙公司应当对原告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官讲法典】

  电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邀请明星代言产品或服务,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社会扩大产品知名度、影响力的重要商业手段,但企业在使用明星肖像做宣传推广时,需关注其中的法律风险,尤其是与其他中介公司、影视公司签约时需要更加谨慎,仔细查看授权原件,不能当然地认为影视公司有权使用某明星肖像,即有权授权他人使用。获得授权后,也一定要在约定范围和期间使用,否则可能会面临诉讼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责任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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