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是如何处理匿名举报的
殷啸虎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匿名举报的行为由来已久,其产生也有着很复杂的社会原因。但举报人既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更不用承担举报失实甚至是诬告的责任;对正常的司法诉讼秩序而言,无疑是一种破坏。因此,至少从秦代的法律起,对匿名举报的行为在法律上就将其作为一种犯罪行为而加以制裁。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条记载:“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同时,要“系投书者鞫审谳之”。也就是说,官府收到匿名举报信后,不得拆看,要立即焚毁;如果抓到写信人,要立即审讯,查明事实。《张家山汉简·具律》中也规定:“毋敢以投书者言系治人。不从律者,以鞫狱故不直论。”即不得根据匿名举报信抓捕审讯被举报人,否则要按照鞫狱故不直论罪。那么,对于匿名举报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现有的文献并没有相关的记载,但《晋书·刑法志》在谈到曹魏时期的刑法改革时,有“改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的内容,从中可以推断,汉朝法律对匿名举报的行为,依法要处以“弃市”,这在史书的记载中,也有相应的案例,如《后汉书·梁统传》记载:东汉明帝永平年间,梁统之子太仆梁松“数为私书请托郡县,二年,发觉免官,遂怀怨望。四年冬,乃悬飞书诽谤,下狱死”。
因此,自曹魏时虽然取消了匿名举报的死刑,但禁止匿名举报却作为一项基本要求,被后世法律所沿袭。《唐律疏议》中就明确规定:“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辄上闻者,徒三年。”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塞诬告之源,以杜奸欺之路。”但如果“投匿名书,告人谋反、大逆,或虚或实,捉获所投之人”时,就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了:“但反逆之徒,衅深夷族,知而不告,即合死刑,得书不可焚之,故许送官闻奏。状既是实,便须上请听裁;告若是虚,理依诬告之法。”当然,有时也会有例外,如武则天时,就曾专门制造了“铜匦”来受理匿名举报,“其器共为一室,中有四隔,上各有窍,以受表疏,可入不可出。”可见,当有特殊需要时,法律规定也是可以置于一边的。
不过,禁止匿名举报的精神在后世立法中都得到了体现。明清法律基本沿袭《唐律》的规定,但量刑却加重了。《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刑律·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条规定:“凡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连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明雷梦麟《读律琐言》指出,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所以杜奸也”;清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也指出:“既欲陷人于刑罚,又欲脱身于事外,其心阴恶可诛,故重其法也。”
明嘉靖五年(1526年)就曾发生过一起匿名举报案:鸿胪寺官员在御道上捡到两封匿名举报信,不敢怠慢,立刻向嘉靖皇帝报告,嘉靖皇帝命令锦衣卫去查办,但内阁大学士费弘等人不同意这么做,指出:“匿名文书告讦人罪,律有明禁。造律之初,用意深远。盖小人欲为中伤之计,又恐陷诬告之辜,以此设为机穽,隐其姓名。若复推究,适以开告密之门,令无辜者受罔也。倘缉得其人,决当如律重治,以警刁风。至所投文书,即宜焚毁,不必上经御览。”最终嘉靖皇帝还是采纳了他们的建议,并命令都察院“严禁晓谕,犯者无贷”。
然而,虽然法律严厉禁止匿名举报,但由于举报所涉及的事项比较复杂,官府衙门对于匿名举报行为往往不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这也使得匿名举报行为屡禁不绝。因此,朝廷三令五申,要求严格依法处置匿名举报的行为。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发布的上谕就指出:“匿名揭告,最为人心风俗之害。其意本因挟有私嫌,藉图倾害,一经查办,不特所告之人枉受污蔑,并波及案外之人,酷遭拖累。以无名之罪语令官司荼毒平人,而阴谋者,乃袖手旁观,以快其私忿。其险恶之情,甚于鬼蜮。”因此,“嗣后凡有拾获匿名揭帖者,着即将原帖销毁,不准具奏。惟关系国家重大事务者,密行奏闻,候盲密办。”而对匿名举报者,一经查实,予以严厉惩处。道光二年(1822年),刑房贴写李华林上班时出外闲荡,被上司张占魁发现,将其申斥革职。李华林怀恨在心,窃取卷宗,然后匿名举报张占魁。后见官府对匿名信查得很紧,迫于压力自首,结果官府对其按照匿名揭告绞罪减一等,处以流三千里。
同时,对于不按照法律规定,追查被举报人的行为,也要追究责任。道光十八年(1838年),有人向两江总督陶澍等匿名举报昭文县知县续抡升冒姓捐官,陶澍将续抡升撤职查办,结果受到道光皇帝的严厉申斥:“该督等查获匿名文书,既知立案不行,即应照例销毁,一面严拿编造之犯,按律惩办,乃遽将该知县撤任查办,转使若辈鬼蜮伎俩得以阴售其奸。该督等如此动作,从此匿名揭告之风又炽矣。办理实属错谬。陶澍、陈銮俱着传旨严行申饬,该督等仍当督饬所属严密根追,务将编造揭帖之犯,查拿到案,重治其罪,以警刁风。”
责任编辑:莫亚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