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简介 | 采编团队 | 律师团队 | 法律声明 | 诚信声明 | 人才招聘
首页 资讯 法治 舆情 案件 律师 网络 社会 服务 关于 招聘 举报
社会
·群众来信
·人民呼声
·民间调查
服务与举报
国内新闻 更多...
·强主持国务院第十一次专题学习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
·李强同主要国际经济组织负责人举行“1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推动
·李强同荷兰首相斯霍夫通电话
·中国著名艺术家————道金平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推动
·丁薛祥分别会见洪都拉斯副总统弗洛伦蒂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
·李强在河北调研时强调:坚持创新驱动发
采编团队 更多...
...
...
群众来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群众来信 > 正文
古代法律是如何处理匿名举报的
来源:正义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9-3-13
分享到:新浪微博
古代法律是如何处理匿名举报的

殷啸虎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匿名举报的行为由来已久,其产生也有着很复杂的社会原因。但举报人既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更不用承担举报失实甚至是诬告的责任;对正常的司法诉讼秩序而言,无疑是一种破坏。因此,至少从秦代的法律起,对匿名举报的行为在法律上就将其作为一种犯罪行为而加以制裁。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条记载:“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同时,要“系投书者鞫审谳之”。也就是说,官府收到匿名举报信后,不得拆看,要立即焚毁;如果抓到写信人,要立即审讯,查明事实。《张家山汉简·具律》中也规定:“毋敢以投书者言系治人。不从律者,以鞫狱故不直论。”即不得根据匿名举报信抓捕审讯被举报人,否则要按照鞫狱故不直论罪。那么,对于匿名举报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现有的文献并没有相关的记载,但《晋书·刑法志》在谈到曹魏时期的刑法改革时,有“改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的内容,从中可以推断,汉朝法律对匿名举报的行为,依法要处以“弃市”,这在史书的记载中,也有相应的案例,如《后汉书·梁统传》记载:东汉明帝永平年间,梁统之子太仆梁松“数为私书请托郡县,二年,发觉免官,遂怀怨望。四年冬,乃悬飞书诽谤,下狱死”。


因此,自曹魏时虽然取消了匿名举报的死刑,但禁止匿名举报却作为一项基本要求,被后世法律所沿袭。《唐律疏议》中就明确规定:“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辄上闻者,徒三年。”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塞诬告之源,以杜奸欺之路。”但如果“投匿名书,告人谋反、大逆,或虚或实,捉获所投之人”时,就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了:“但反逆之徒,衅深夷族,知而不告,即合死刑,得书不可焚之,故许送官闻奏。状既是实,便须上请听裁;告若是虚,理依诬告之法。”当然,有时也会有例外,如武则天时,就曾专门制造了“铜匦”来受理匿名举报,“其器共为一室,中有四隔,上各有窍,以受表疏,可入不可出。”可见,当有特殊需要时,法律规定也是可以置于一边的。


不过,禁止匿名举报的精神在后世立法中都得到了体现。明清法律基本沿袭《唐律》的规定,但量刑却加重了。《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刑律·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条规定:“凡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连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明雷梦麟《读律琐言》指出,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所以杜奸也”;清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也指出:“既欲陷人于刑罚,又欲脱身于事外,其心阴恶可诛,故重其法也。”


明嘉靖五年(1526年)就曾发生过一起匿名举报案:鸿胪寺官员在御道上捡到两封匿名举报信,不敢怠慢,立刻向嘉靖皇帝报告,嘉靖皇帝命令锦衣卫去查办,但内阁大学士费弘等人不同意这么做,指出:“匿名文书告讦人罪,律有明禁。造律之初,用意深远。盖小人欲为中伤之计,又恐陷诬告之辜,以此设为机穽,隐其姓名。若复推究,适以开告密之门,令无辜者受罔也。倘缉得其人,决当如律重治,以警刁风。至所投文书,即宜焚毁,不必上经御览。”最终嘉靖皇帝还是采纳了他们的建议,并命令都察院“严禁晓谕,犯者无贷”。


然而,虽然法律严厉禁止匿名举报,但由于举报所涉及的事项比较复杂,官府衙门对于匿名举报行为往往不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这也使得匿名举报行为屡禁不绝。因此,朝廷三令五申,要求严格依法处置匿名举报的行为。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发布的上谕就指出:“匿名揭告,最为人心风俗之害。其意本因挟有私嫌,藉图倾害,一经查办,不特所告之人枉受污蔑,并波及案外之人,酷遭拖累。以无名之罪语令官司荼毒平人,而阴谋者,乃袖手旁观,以快其私忿。其险恶之情,甚于鬼蜮。”因此,“嗣后凡有拾获匿名揭帖者,着即将原帖销毁,不准具奏。惟关系国家重大事务者,密行奏闻,候盲密办。”而对匿名举报者,一经查实,予以严厉惩处。道光二年(1822年),刑房贴写李华林上班时出外闲荡,被上司张占魁发现,将其申斥革职。李华林怀恨在心,窃取卷宗,然后匿名举报张占魁。后见官府对匿名信查得很紧,迫于压力自首,结果官府对其按照匿名揭告绞罪减一等,处以流三千里。

同时,对于不按照法律规定,追查被举报人的行为,也要追究责任。道光十八年(1838年),有人向两江总督陶澍等匿名举报昭文县知县续抡升冒姓捐官,陶澍将续抡升撤职查办,结果受到道光皇帝的严厉申斥:“该督等查获匿名文书,既知立案不行,即应照例销毁,一面严拿编造之犯,按律惩办,乃遽将该知县撤任查办,转使若辈鬼蜮伎俩得以阴售其奸。该督等如此动作,从此匿名揭告之风又炽矣。办理实属错谬。陶澍、陈銮俱着传旨严行申饬,该督等仍当督饬所属严密根追,务将编造揭帖之犯,查拿到案,重治其罪,以警刁风。”


责任编辑:莫亚奇
 
上一篇: 败诉后在网上办案平台留言诽谤法官,宁波男子被处司法拘留 2019-3-13
下一篇: 聚焦“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 善意执行切实解决涉民生执行案件 2019-3-13
本网简介 | 采编团队 | 律师团队 | 法律声明 | 诚信声明 | 人才招聘 |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