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是做生意周转资金,借款仅3万元,
短短一年变成数十万元;
为满足消费需求,借款3万元,
实际到手只有6000元……
“套路贷”如虎狼,目的不在于“吃本金”“吃利息”,而是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而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心理,通过一步步设套,最终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
2018年12月底,江苏徐州丰县警方一举打掉了以刘某为首的涉黑组织,先后抓获组织成员16人。该犯罪团伙多次以“套路贷”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涉及被害人80余人,涉及案件90余起,非法获利共计300余万。
让我们从这个案例,来看看“套路贷”到底有哪些套路……
案件回顾:
借款遭遇“套路” 多人报警求助
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丰县公安局中阳里派出所接到多起类似报警,大量的受害人因为在“民间借贷”公司借款,受害人借钱之后,短时间内各种利息、违约金加起来达到本金的几倍,有的甚至根本还不上,只能抵押汽车和房产,损失大量钱财。丰县警方接到报警后,高度重视,对此案展开调查。
合同遍布“陷阱”借钱容易还钱难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发现案件中的借款合同,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布满了陷阱。
办案民警介绍,借款的内容第一条是金额,具体条款签订里面要求欠款(或利息)是每天下午两点之前归还乙方,如果超过两点钟的话,这天就算是违约了。借款为周还款,一月分为四次还款,就是每周都要还款,如果说违约的话,就会产生违约金,而嫌疑人主要是对违约金这块进行敲诈勒索。
如果甲方(借款人)在签字的时候不仔细看这个合同,直接就签字,一天借款额的25%作为违约金,如果几天的话,借款额就要翻倍。
除了还款时间陷阱之外,民警介绍,在车辆抵押方面,这家公司的"套路"也很深。
丰县公安局中阳里派出所副所长 宗晔:给你安装一个GPS,然后让你签订一个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就是委托犯罪嫌疑人为全权代理人,可以全权处理受害人的车辆,这种情况下,他如果把受害人的车辆开走后就可以直接过户处理掉。然后以GPS信号弱为由,说受害人违约,或者受害人的车辆停在院子里超过两天没有移动,他就认为你故意隐匿车辆,也按照违约来处理。
快速侦查锁定目标 统一抓捕全线清剿
警方判断,这家所谓"借款公司"应该是一个涉嫌套路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团伙在采取套路贷的过程中,还使用大量软暴力手段,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侵害。在要账过程中,采取向当事人家中送花圈,写大字报,用扩音器在其家附近吆喝等方式进行骚扰,对受害人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在这些软暴力实施的过程中,有些受害人承受不住心理压力,甚至被逼做出自杀的行为。
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调查发现这个团伙是一个有组织有规模,涉及受害人非常多,金额非常大,在当地非常有影响的犯罪集团。对此,警方快速锁定目标,给予彻底打击,在2018年9月13日对这个团伙实施分批抓捕,在短时间内,把1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组织清晰纪律明确 牟取暴利按“劳”分成
嫌疑人全部到案后,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个团伙组织结构清晰,以所谓公司为掩护,疯狂实施犯罪行为。
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宋月国:这批人形成了一个固定的以刘某为首,以蒋某,汪某为骨干,下面有十几个小弟的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这个组织中,"纪律"非常严格,平时全部听命于刘某,刘某在里面说一句话,任何人不敢违抗。为给自己壮大声势,刘某还要求组织成员,统一穿着公司服装定做的西服,另外每个人还配备的辣椒水、伸缩铁棍等防身用具。另外每个成员都购买了人身伤害保险,应付成员万一在工作中受到伤害。
通过这种组织形式,这一团伙非法手段,大量牟取钱财。
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肖潇雨:这个案件的经济特征,由刘某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进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9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300余万元。
对于这些钱财,刘某等人会根据组织成员各自发挥的作用,进行分配。由被告人刘某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另一部分由刘某进行维护该组织的运转,进一步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软硬”兼施敲诈勒索 两人轻生危害巨大
这个团伙以合法公司法人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以此迷惑受害人,认为它是一个很正常的投资公司,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它打着合法的外衣,背后行使着套路贷,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不仅针对被害人本人,而且不顾长者的年迈,不顾幼者稚嫩,更不顾学校以及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社会秩序,采取各种方法滋扰被害人近亲属,侵扰社会秩序。短时间内,不择手段,疯狂获取利益,它所带来的影响可想而知。
在这起案件中,有两名被害人因此事选择了自杀,虽然经抢救自杀未果,但是该两名被害人的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到现在都是长期要吃药以维持身体的各种机能,另外,多名被害人因为此事外出躲债,经济生活,家庭生活均受到了严重影响。
黑恶必除 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1月4日丰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为攫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盗窃、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组织成员众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
法院一审判决,首要分子刘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及以下不等的刑罚。被告人亲属、社会各界群众等60余人旁听了宣判。
追赃挽损同步行动 190余万现金现场发还
案件侦办的过程中,在抓捕嫌疑人的同时,警方派出专门人员成立了一个小组,负责对这个案件涉及的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第一时间对涉案财物进行控制。
专案组民警分赴安徽、河南、山东枣庄等地,对涉案嫌疑人通过各种方式,变卖处理的车辆进行追回,涉案的房产进行查封,最终通过我们专案组的努力,追回车辆15辆,查封房产5处,暂扣各种资金190余万。专案组人员克服各种困难,把所有的85名受害人全部通知到位,最后顺利把他们受损财产发回他们手上。
2019年1月24日下午,丰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在这里组织了丰县刘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涉案财物发还仪式,在现场集中向受害人返还了涉案财物,包括涉案现金190余万元,以及涉案车辆、房产等物品。
丰县公安局副局长 谭立海: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仍然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和痞霸分子严打高压态势,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财产的损失,希望广大群众行动起来,积极主动,支持和配合政法机关的行动,为我们提供更多的案件线索。
划重点!“套路贷”五个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但实质均无金融资质,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
二是制造资金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信息认证费、账户管理费、风控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将转入受害人账户的金额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受害人实际获得的只是剩余的部分钱款。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在签订借款合同并制作银行走账流水后,犯罪嫌疑人通过“变相拒收还款”“借款人还背负其他高利贷”等理由宣称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全额偿还虚增债务。或者采取还款日故意失联、打电话不接、借款人还背负其它高利贷等借口,虚增债务往往高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犯罪团伙成员自行实施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亲属施压。或利用虚假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一旦深陷“套路贷”陷阱,受害人应停止还款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保留对方暴力催收的证据;日常生活中,广大民众应树立正确理财、消费观,到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莫轻信各种无抵押免息贷款的广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