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侵犯的是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管是故意犯罪,为了获取矿产非法牟利。
非法采矿行为包括无证采矿的行为、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擅自开采保护矿种、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非法盗采国家矿资源违法案件的特点
1、无证擅自采矿。因为采矿权的审批程序是非常严格的,不法分子欲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采矿证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他们都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他人矿区范围盗采矿的,有的甚至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2、具有秘密窃取特征。由于不法分子是无证擅自采矿,如果一旦被矿山执法人员发现,就会遭到打击和处罚的,这就决定了他们必须采取秘密窃取办法才能实现他们的目的,加上井下的地形十分复杂,客观上为他们提供了秘密窃取的有利因素。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看,这点特征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的。
3、管理阶层组织严谨,具体实施人员结构松散。盗采团伙的组织者的分工是非常明确的,但他们的具体实施者往往是不固定的,常表现为松散型组织。一个盗采组织的内部结构大致分为投资老板、承包老板(即包工头)、管工、井下带班人员、工仔等层次,他们之间都是采取单向联系,从事盗采作业的工仔谁也不知道真正的老板是谁。投资老板是绝对不露面的,他只负责付款给包工头,收取盗采成果分成。包工头得到资金后,购买盗采机械设备,再由管工找工仔把机械设备搬运到井下安装,之后管工物色井下带班人员,再由带班人员从社会上招集民工下井从事盗采作业,具有用工的临时性和不定性特点。
4、作案地点不定,流动性大。不法分子通常选择潜入在正在开采的矿山窿道和已被政府责令封闭的矿窿盗采,在井下常常是根据地形隐蔽性和含矿品位的高低来选择盗采地点,适时转换作案地点,具有流动性大,难发现的特点。
5、内外勾结是非法盗采团伙作案的重要手法之一。不法分子潜入在正在开采的矿山窿道盗采,通常是采取内外勾结的手法,与正规开采的企业管理人员串通,使之视而不见,或者共同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盗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不是构成盗窃罪,而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