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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17万,中介费高达3.6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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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17万,中介费高达3.6万?!
2024-04-30 09:23: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郑召伟 吴高杰
 


  漫画:吕文灵

  现实生活中,你也许接到过以商业银行名义推介办理低息贷款的电话。对于这种送上门的服务,其中的“套路”又有多少呢?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贷款中介公司收取高额中介费引起的合同纠纷,最终判令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向张某退还部分中介服务费。

  草率签融资服务合同

  2022年7月初,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联系张某,告知其能帮助张某申请低息贷款。同月22日,双方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公司为张某提供金融机构贷款中介服务,协助张某完成相关手续,委托办理融资贷款居间服务费为3.6万元。

  张某在“居间服务总手续费为3.6万元”以及“总手续费支付方式为广东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划扣”处摁手印。在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张某扫描了公司预先放置的二维码。当天,在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的帮助下,张某很快获得某银行贷款171500元,贷款年利率为3.9%,贷款期限为1年。

  银行贷款快速到账,张某庆幸自己找了一家靠谱的贷款中介机构。但随后收到的银行卡扣款短信让张某傻了眼。明明自己没有消费,为何会收到扣款短信?张某立即在手机银行查询了交易记录,发现系被广东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3笔总计划款3.6万元。

  于是,张某立即联系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才得知原来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竟高达3.6万元,同时委托广东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扣该笔费用。这时,张某才意识到原来扫描二维码是办理代扣服务费之用,他对自己草率签订合同的行为感到懊悔不已。

  贷款中介公司拒绝退费

  发现贷款中介的“套路”后,张某以该公司采用欺诈手段收取高额服务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

  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认为,公司确实收取了张某3.6万元服务费,但公司会根据客户负债情况、信用卡使用率、逾期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匹配适合借款人的产品,也要付出较大人力成本,公司的收费标准合情合理。而且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欺诈、胁迫等行为,张某也是自愿在合同的收费金额和收费方式处均摁了手印,所以本案的《融资居间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同时,现在合同已履行完毕,张某要求退还中介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审理焦点是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及退还具体金额。

  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张某已年满十八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张某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应当对整个合同内容,特别是合同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等重要条款进行认真阅读。张某称公司采用欺诈手段,与其签订案涉合同,但张某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融资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张某办理了贷款事项,且张某实际也通过与相关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获取了银行贷款金额,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张某应当依约支付中介服务费。

  退还中介服务费18490元

  同时,法官认为,费用收取应遵循公平原则。一方面,张某向银行的借款年化利率仅为3.9%,服务费已接近其实际获得贷款金额的21%,而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是提供贷款信息并协助办理贷款,就社会公众一般认知而言,该服务费明显已超出正常融资的合理范畴,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应当依法予以调整。另一方面,本案中介服务费支付方式是由广东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扣,具体操作系在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引导下开展,工作人员在指导该项操作时并未对二维码的用途、风险等进行充分提示说明,与张某主动向公司交纳中介服务费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综上,法院酌情将中介服务费调整为17510元,判决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向张某退还中介服务费18490元。判决后,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观察思考

  中介服务费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原则

  现实生活中,借款人一般资金需求较为迫切,无法及时获取合适的贷款项目,而此时贷款中介机构利用信息差,能够较快匹配合适的贷款项目,帮助借款人解决资金难题,中介机构收取一定服务费本无可厚非。

  笔者认为,金融居间服务费收费无行业标准,也无法律规定,但过高的服务费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在确定服务费金额时,应当根据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服务内容、实际获得贷款金额等因素综合考量。

  就借款人而言,在签订借款居间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涉及居间服务费、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更应谨慎处理。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对中介公司提出扫描二维码等要求,一定要弄清楚为什么要扫码,扫码会有什么后果,充分了解以上内容后再签字摁手印。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就贷款中介机构而言,应当坚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中介服务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收取服务费时,贷款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内容确定服务费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合理、合法。同时,对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特别是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向借款人进行提示说明,充分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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