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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校园周边禁售辣条,出手正当时 |
来源:正义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9-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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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校园周边禁售辣条,出手正当时
3·15晚会曝光辣条乱象后,各地纷纷出手整治。3月16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辣条”是高油、高盐、高添加的调味面制即食方便食品,经常食用不利身体健康。为使青少年茁壮成长,现决定在全省所有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辣条”(3月18日《中国青年报》)。
因为价格低廉,辣条被称为“五毛食品”。之所以如此便宜,因为成本低且无什么营养价值,主要由面粉和多达十几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而成。毫不夸张地说,吃一根辣条就等于吃一口食品添加剂。就拿央视曝光的“虾扯蛋”辣条而言,既没有虾也没有蛋,要说它具有营养价值又有利孩子健康,那是“瞎扯淡”。
食品安全大于天,校园责任重于山。3月16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召开全国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部分高糖高油高盐又价格低廉的食品受到学生欢迎,但这些食品不符合孩子们健康成长的要求,必须坚决取缔,并要求全面排查校园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正是基于对辣条食品性质的认识和对少年儿童的保护,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校园周边“200米内禁售”辣条的决定。笔者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出手正当时,辣条作为一种并非少年儿童专用或必用食品,对其只在一定小范围、有限地域内禁售,既不会对生产企业和销售商造成大的影响,又有效地保护了祖国的花朵和未来。可以说,这是保护儿童、家庭和合法企业的多赢之举,甘肃走在了前列。其他地方,有必要跟上。
不过,也有人认为这种禁售是一刀切,不妥。那么,笔者提一个问题,哪一位家长愿意让自己的孩子经常吃辣条?相信每一位理性爱护孩子的人不会选择“愿意”。在笔者看来,对不合格辣条的生产销售要坚决打击,对合格辣条产品监管部门作出“有限禁售令”既有依据又合情合理。
食品安全法第118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甘肃市场监管部门对食用辣条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警示,并采取“200米内禁售”的风险防控和严格监管措施十分必要,是对少年儿童生命健康的负责。其实,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是食品方面的“健康”也是重要的立法考虑,该法第35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同样,该法还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开营业性歌舞场所、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200米内禁售”辣条,与此法理相通。
近年来,发生的儿童食品安全事件一再敲响警钟。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中国人民大学博导韩大元教授近日撰文指出,儿童食品安全关系着国家未来的国民身体素质,基于食品安全的儿童生命健康权、发展权应在国家保障体系中享有特殊保护地位,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食品生产已作出详细规定,关于儿童食品安全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呼吁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进一步探讨明确。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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