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民明经国“铲杀”乡干部案二审宣判:维持死缓原判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西高院微信公众号了解到,2019年3月19日,江西高院对明经国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缓原判。
明经国是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人。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3月17日,他举起镰铲,挥向前来做拆除动员工作的乡人大主席的卓宇头部。卓宇瞬间倒地,受到数次击打,后在医院被宣布死亡。次日,明经国被抓。
一审判决中,赣州中院认定明经国的土坯房损毁是由挖掘机拆除相邻土坯房时操作不慎导致的,而非是由拆除明经国家的土坯房导致的。当时身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的卓宇是根据职责到现场督导,见到明经国打砸挖掘机,劝阻无效后,向派出所所长申昌森报警,其行为不存在过错。赣州中院由此认为明经国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法院认为,明经国因为误解村干部实施了拆除其家土坯房的行为,先是不顾他人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继而在发现被害人卓宇报警的情况下,心生怨恨,趁卓宇不备,持镰铲朝卓宇头部猛击一下,将卓宇打倒在地,卓宇佩戴的安全帽同时被打落,卓宇倒在地上,已无自卫能力,明经国仍紧接着上前持镰铲再次猛击卓宇头部。在场人员见状,立即上前阻止明经国,将其抱住,明经国用力挣脱后,挥舞镰铲威胁旁人不能靠近,趁机持镰铲连续击打卓宇头部,致卓宇当场死亡。
赣州中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不服一审判决,明经国提出上诉。
明经国辩护律师刘文华提供的上诉状显示,明经国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被害人头戴钢盔,用镰铲打时没想到头盔意外掉落,镰铲打在头颅上,没想到会造成死亡后果。同时,他认为违法强拆是该案发生的原因和背景,被害人在此事中也存在过错。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我过去的冲动行为深感后悔和痛苦,向被害人表示哀悼,向被害人家属真诚致歉。”明经国在上诉状中表示,希望二审法院将其改判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2019年3月19日,江西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了明经国的请求,维持原判。江西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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