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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专家:家校社协同配合助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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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专家:家校社协同配合助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

时间:2024-09-03 08:14:31  作者:赵丽  新闻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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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明确“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这一鲜明表态,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

北京一小学班主任近日来电反映,在教学实践中,不少老师不敢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惩戒,“管”重了可能会被认为是体罚学生,甚至可能被家长投诉。“惩戒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这位班主任不禁问道,她希望随着《意见》的出台,“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能够真正落地。

教育惩戒权话题备受关注,一边是部分学生需要老师严格管教,家长也希望老师进行有效管教,一边是部分老师不敢管、不能管,教师的惩戒权得不到保障。如何将教育惩戒权纳入法治轨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是李沐(化名)妈妈吗?您好,李沐在期末考试中作弊了。”

今年6月底,接到孩子班主任的电话,北京市民张薇(化名)心头一沉:这可不是小问题。当张薇想提出让老师严肃处理、对孩子进行适当惩罚时,电话那头传来老师的一声轻叹:“您觉得该怎么办?”

面对这个问题,张薇自己也愣了下,她认识到这事关乎做人的基本诚信,应该对孩子进行惩罚,但孩子确实年龄比较小,平时心理也比较脆弱。交流中,张薇也听出了老师的言外之意:如果对孩子进行惩戒,家长能不能接受,会不会有意见?

在近日的采访中,这位班主任向《法治日报》记者坦言:面对孩子违规违纪,老师肯定想及时进行适当惩戒,这不仅有助于教学秩序,也有益孩子的健康成长。但老师往往顾虑重重,“个别家长不认同,对老师进行投诉的情况也不是没发生过”。

“我们小时候都被老师严厉批评过、罚站过,也正因为此深刻认识到了错误。怎么现在一些老师都不敢‘管’孩子了?”采访中,北京、江苏、安徽等地多位家长发出疑问,称如果自己孩子犯了错,违反了校纪校规,希望老师能及时给孩子适当惩戒。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又该如何解决?

惩戒“度”不好把握

想“管”又不敢“管”

天津市某小学一名赵姓老师入职一年多,她告诉记者,自己刚入职时,就有从业多年的老师提醒她:不要对孩子“管”得太严,之前有位同事因为批评了几句做错事的学生,可能语气有点重,结果被家长投诉了,最后这位老师还被学校领导批评了。

安徽宿州某中学薛老师是一名有着十几年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对待平时不遵守课堂纪律、难以管理的学生,她有自己的一套方法,比如和学生坐下来面对面聊天、谈心。遇到实在难管的学生,她会进行适当的批评,但基本不会对学生进行罚站等惩戒,因为“不太清楚惩戒的尺度和边界究竟在哪”。

“惩戒可能引发部分不可预见的情况,教师惩戒力度和处置方式如果把握不好,可能会引发家校矛盾,还可能对教师造成伤害。”广东广州某小学黄老师说,有的家长见不得自己孩子在学校受任何一点“委屈”,这也是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常见阻碍之一。

多名受访教师表示,学生个体感受差异大,拿捏惩戒“度”稍有不慎,都可能对学生、教师产生负面影响。“想‘管’又不敢‘管’。”一名教师直言,而惩戒权的丧失,可能会导致师生关系扭曲,校园欺凌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个别学校甚至发生学生打老师的情况。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蔡海龙认为,从教师个人的视角来看,行使惩戒权会有很多“麻烦”,包括处理学生心理压力和应激行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师生冲突和家校矛盾等。此外,如果教师行为涉及不当惩戒,还有可能受到师德处分及其他形式的学校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现行教育惩戒的规则还不够完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增强,不能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应有的规范和指导,因此会有部分教师对要不要惩戒、如何惩戒感到无所适从。”蔡海龙说。

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看来,有些教师“不敢管、不能管”,还在于一些地方有关部门跟学校之间责权关系不顺,“一线教师承担的杂事太多,教育权难以有效行使,导致‘说了不算’,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去‘管’”。

家长接受程度不同

“不好管”“管不好”

近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实际上,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明确,中小学教师可行使多种教育惩戒手段,同时也为惩戒权划出了“禁区”“红线”,赋予了学生、家长申诉的权利,并强调家校合作的重要性。

有相关规定作为“靠山”,在教学实践中,为何仍有部分教师表示自己“不好管”“管不好”?

北京某小学语文王老师表达了自己的困惑:合理的惩戒行为如果引发了学生身心安全问题,教师是否要担责?“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集体活动”若引起青春期学生叛逆或过激行为,教师应该如何处理?

北京某学校教师马慧提出了大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即:教育惩戒的难点在于惩戒的尺度没有定性,不同家长对于惩戒的接受程度不同,老师眼里的惩戒可能是家长眼里的体罚。“惩戒和体罚,能不能通过客观表述作出具体规定?”

还有老师告诉记者,《规则》规定,对“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可以实施必要惩戒,但“故意”一词难以确定,容易引起教师和家长间争议。常见的情况有因家长擅自免去孩子作业引发的争议等。

对此,蔡海龙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教育惩戒的尺度仍然不够明晰造成的。

“《规则》对于学校和教师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主要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在其所列举的惩戒措施之中,有些类型属于内涵清晰便于施行的,如点名批评、责令书面检讨等。也存在部分内涵不清或是难以施行的,例如额外的教学任务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个课时以内的罚站、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等。还有一些类型的惩戒措施,如训导、训诫、教导、管教等,对其内涵和形式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学校和教师留下了较大的选择和裁量空间,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产生漏洞或出现解释不清的问题。”蔡海龙说。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告诉记者,《规则》作为教育部的一个规章,要求它将任何事情都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是不现实的。重点是要关注观念的普及以及学校有没有落实教育惩戒规则,在校规校纪上有没有具体化。

姚金菊指出,《规则》第20条明确规定,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所以重点还是得靠学校自己去具体落实”。

姚金菊还表示,目前更应该重视家长与学校在惩戒问题上的沟通与联动。“对于学生适当处理之后,我认为应当尽快告知家长,要关注学生的心理状态,形成一种联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程方平则提出,可以通过细化案例解读的方式,让教师明确具体的边界。“我们不应该避讳教育里出现的一些问题,应该去记录、分析这些案例,细化出现什么情况是老师的责任,出现什么情况是学生有问题,这有利于老师进行教育管理乃至惩戒。”

家校社会充分合作

提供具体规范指导

《意见》出台后,不少网友纷纷表示“把惩戒权还给老师”,代表了整个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尊重。

同时,有受访老师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困惑:对学生实施惩戒时,如果家长硬是不接受,坚决要求对孩子免予处罚,惩戒权是否会成为“空中楼阁”?教育惩戒权实行过程中的种种困境该如何破除?

对此,受访专家指出,要想真正发挥好教育惩戒的作用,仅靠教师一方是远远不够,要在探索的过程中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和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并让家长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及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共同实现立德树人目标。

姚金菊告诉记者,《意见》重申教师教育的惩戒权,强化教师管理教育的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旨在进一步强化教育管理规则的落地执行,“比如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到‘维护、支持’,就是对教师行使权利的鼓励,对于现实情况是有积极意义的”。

在蔡海龙看来,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性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完善教育惩戒的规范体系,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规范和指导;学校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支持和保障,同时监督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确保教育惩戒的权力不被滥用;从家庭和社会的角度来说,应当培养科学的教育理念,正确认识惩戒在培养学生健全人格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理解、配合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管理,通过家校社之间协同配合共同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

姚金菊说,要想让教师惩戒获得更好的效果,推动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实施一体化很重要。除了通过现有的家长课堂家长会、家委会等方式,还可以建立家长之间联系沟通的机制,让家长之间形成一种正能量,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程方平认为,要让学校和家长之间建立信任,除了双方真诚交流外,也要提升老师的综合素养,加强老师的职前培训,把对学生问题的洞察和化解矛盾的智慧当成教师一个非常重要的素养进行锻炼。

值得注意的是,惩戒和体罚只有一线之隔,教师在实际行使正常教育惩戒权过程中,需要把握好度和原则。《规则》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行为。

对此储朝晖表示:“惩戒的目的是教育,非教育目的的行为则不在惩戒范围内。要根据老师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来使用惩戒权,不同的老师有不同的教育智慧,其把握的度也是不同的。如果能使用其他方式解决学生的问题,就无须使用惩戒。”

同时,受访专家还提到,老师在实际行使正常教育惩戒权过程中,除了行为要符合规范,还要明确两个前提。一是惩戒的目的是教育,是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管理和矫治;其次惩戒的界限,是以不伤害学生身体、心理、自尊为前提。

“实施教育惩戒要坚持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原则,教育性就是遵循教育规律,注重真正的育人效果;合法性就是要符合法律规定,要坚持客观公正;适当性就是采取适当措施跟相应的过错相适当。”在姚金菊看来,维护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会对遏制校园内的不当行为包括欺凌行为起到威慑或者阻止的作用。

[责任编辑:谢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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