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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吗?
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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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司机本想顺便挣些“外快”,结果发生交通事故,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类似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付呢?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赵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同年11月,赵某注册为网约车司机。

2023年7月,赵某在驾驶车辆接单的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赵某自己和乘客均受了伤,车辆受损。后赵某联系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主张赵某的投保车辆属于私家车,是非营运性质的投保,赵某开网约车的行为使得车辆性质已经发生改变,拒绝赔偿。赵某气愤不已,将保险公司诉至嘉兴南湖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赵某是否存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二是保险公司对免责事项是否尽到了提示以及明确说明义务。

针对焦点一,本案中,赵某以家庭自用的非营运机动车辆投保,投保后一直持续在网约车平台接单,且未将该情况告知保险公司,直至案涉事故发生时,亦在接单,该行为实际上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针对焦点二,保险条款中,对于涉及“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已经加粗加黑,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赵某通过电子方式投保,并已在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电子签名,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事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生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性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金的责任。其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几个综合考虑因素中,就有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营运机动车辆与非营运机动车辆,因各自不同危险程度而导致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不同,直接导致各自保险费率不同。营运机动车辆的危险系数明显大于非营运机动车辆,因此保险人核定营运机动车辆的保险费率标准要高于非营运机动车辆。

法院提醒驾驶人,在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以便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费和保险责任。同时,也建议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中以列举常见情形的方式,充分告知免责条款,或增设问卷调查性质的选项,将擅自改变车辆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等内容加入其中,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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