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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朋友喝多仍借车给他开,车主涉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被刑拘
来源:正义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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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大河报

2019-03-27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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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男子潘某,与同村朋友杨某一块喝酒。酒后,杨某明知潘某喝了不少酒,仍把车交给潘某,让潘某驾车带着他去足浴店。途中遇到交警查酒驾时,杨某没有要求潘某停车接受检查,反劝其赶紧倒车逃跑,致使潘某在倒车中撞上后面车辆,引发交通事故。事后,不但醉酒驾车的潘某被中牟交警刑拘,坐在车上的杨某也被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刑拘。据悉,同车人因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被刑拘的案例,在郑州尚属首例。
明知朋友喝多酒还借车,车主被刑拘
3月26日上午,中牟县交警大队办案中心民警贾县峰向记者介绍了这起案情。3月7日晩上9时57分,该大队民警唐慧超、杨亚飞等人,在辖区的文通路与占杨路交叉口附近执行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盘查任务时,一辆小型轿车从远处驶来。司机可能是发现了在路口执勤的交警,立即减速停车。执勤民警怀疑该车司机有问题,迅速上前将轿车司机控制。
经民警调查,该驾驶人姓潘,今年39岁,中牟县郑庵镇人。据潘某供述,当天晚上,他和同村朋友杨某以及杨某同屋居住的一名租户,一起到饭店吃饭。席间,三个人喝了两瓶白酒。到了晚上8点30分左右,酒足饭饱的杨某和潘某从酒店出来后,潘某从杨某手里要过车钥匙,由他驾驶着杨某的轿车一起到万邦市场附近的足浴店洗脚。没想到他们刚拐上占杨路,就看到前边有交警查车。潘某害怕自己酒驾被交警查住,忙将车停了下来,这时坐在车里的杨某却让潘某“赶紧倒车”逃跑。在慌忙之中,潘某倒车时与后边开过来的一辆三轮车发生擦碰,被迫停下来,交警随即也赶了过来。在闻到其满嘴酒气后,当场将其控制。
后经抽血检测,潘某的血醇含量是:150.27mg/100ml,已涉嫌醉酒驾驶。中牟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潘某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性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潘某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作为乘车人杨某,明知道潘某已经饮酒,不但将车交给潘某驾驶,遇到交警检查时,杨某还指使潘某倒车,躲避交警检查。中牟交警以杨某涉嫌实施共同犯罪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杨某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性措施。
据民警贾县峰介绍,以涉嫌共同犯罪刑拘醉驾乘车人,该案不仅是中牟县首例,在整个郑州市也是第一例。
醉驾乘车人没有醉驾,为何成了“同案犯”?
记者通过上网查询发现,此类案件在国内其他城市也有发生。
据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胡大宽律师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杨某在明知潘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让潘某驾驶,遇到交警检查时,还提醒对方逃跑,是故意纵容潘某犯罪,二人有共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为共同犯罪,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乘坐醉酒驾驶人的车辆,乘客是否都要担责呢?律师认为,如果非车主乘车人不知道司机喝了酒,乘坐车辆时不用担责。如果明知司机醉驾还乘坐他开的车,出了事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肇事后,同车人只要没有叫酒驾肇事人逃逸,就不属于共犯,乘车人如果指使酒驾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救助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此外,醉驾者出了交通事故,共同饮酒者可能要连带赔偿。
将车借给醉酒者,车主如果知道司机是酒后驾驶,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在司机没有喝酒之前借的车,且对司机酒后驾车的行为不知情,就不属于共犯。
(原标题:郑州首例!醉驾乘车人被交警以涉嫌共同犯罪刑拘)
责任编辑:宋蒋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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