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商家通过手机短信营销,必须征得用户同意。2015年,工信部发布并实施《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对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违者,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拒绝接收的权利,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的拒绝设置障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且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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