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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登录前公司系统获取客户信息 法院: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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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登录前公司系统获取客户信息 法院: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

 2024-12-12 09:18: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谢君源 林绮虹 刘根星 万方 

  离职员工登录前同事账号查看前公司的客户信息,是否侵害商业秘密?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认定离职员工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富强公司是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小微企业。该公司的房源客源系统存储了多年来搜集、整理的房源及客户信息,包括房号、地址、房屋现状图片、朝向、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交易喜好、面谈价格等。为便于公司员工履职,富强公司为每位员工配置了账号和密码。   林某于2020年8月入职富强公司,从事房产经纪服务,2023年7月离职。离职后,富强公司收回林某的账号密码,但林某利用其掌握的前同事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公司系统,浏览房源信息,并通过电话与部分房源业主建立联系。富强公司认为,林某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将林某诉至花都区法院,要求林某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富强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为房源信息,包括房号、地址、房屋现状图片、朝向、业主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均存储于房源客源管理系统中,公司内部人员需要特定账号和密码才能登录系统查看,且上述房源信息系富强公司多年搜集整理而成的经营信息,能为富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富强公司主张的房源信息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林某作为富强公司的前员工,在离职后仍利用前同事的账号登录公司的房源客源管理系统,查看使用公司的房源信息、与业主取得联系,侵害了富强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林某立即停止侵害富强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富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案中,富强公司的房源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三个必备的要素,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客户信息往往是企业的核心经营资源,能够为企业取得竞争优势、获得经济利益。企业的离职人员不法持有或获取企业客户信息,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本案依法认定权利人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关键性经营信息,对维护企业的稳定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职后,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对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义务,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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