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合同起纠纷 诉前调解促和诣
“真是太感谢您们了,通过调解一次性就把欠我的近二年的工程款给我们要回来了,少了好多麻烦事,今天特送锦旗表示感谢”。2024年12月30日,当事人杨某某拉着新疆兵团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委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手说。2023年11月4日,杨某某就2023年度自己承建的新疆兵团第五师某某风景区提档升级项目一标段中标工程完工后,经过双方验收,与西藏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工程项目结算单》,根据《结算单》的相关约定,西藏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需向杨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项364527元,并于2024年1月30日付清。约定到期后,西藏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向杨某某支付任何款项,杨某某多次向西藏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要回剩余款项,但西藏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权益,杨某某将西藏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起诉至新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移送至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承办专职人民调解员收到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诉状后,对案情进行了深入了解,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双方所签订的《结算单》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对工程存在不满与异议。为了提高案件调解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专职人民调解采用诉前调解办理此案。调解过程中,专职人民调解员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对工程施工有不满、工程是否合格等问题,双方当事人表示没有异议。为化解双方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耐心地组织双方在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了现场调解。同时,向各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体谅当事人因工程款不能收回的急切心情,并向西藏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释明不履行债务可能面临的被执行风险,同时希望当事人也能够理解工程方的难处,给工程方“喘息”的时间。最终,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了支付期限,西藏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欠杨某某工程款项364527元;于2025年1月30日前支付182263.5元;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182263.5元。如西藏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任意一笔逾期支付,杨某某可就剩余全款向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起久拖不付的工程和薪资纠纷,在调解员的温情调解下,以分期付款和司法确认的方式得到合理解决,拿到民事裁定书的杨某某悬着的心终于落了下来,赢得了当事人的称赞,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郝金贤)供稿单位:新疆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司法局公服中心通讯地址:新疆博乐市建国路139号洪桥司法所二楼联 系 人:侯宝成 联系方式:18999779298审 稿:赵春旻 联系方式:137790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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