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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力“老有所为”(以案说法)
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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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力“老有所为”(以案说法)

来源:人民日报 | 2025年05月15日 07:03:22
原标题:司法助力“老有所为”(以案说法)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及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大量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有能力发挥余热、开拓事业。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回应社会关切,释放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尊重和维护的明确信号。本期透过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看司法机关如何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助力“老有所为”。

  ——编  者

  超龄农民工因工伤亡,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某保安服务公司员工孔某执勤时,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同事将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孔某因工去世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其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此后,孔某之子孔某兴向北京市东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法受理,后经调查,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孔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视同工伤。

  某保安服务公司向东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城区政府维持了被诉工伤决定书。某保安服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东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说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精神,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杨波介绍,根据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材料可认定,孔某发病时正在警卫室观看监控,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系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因此,某保安服务公司仍需就孔某的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1岁保洁工遭遇交通事故,误工费该不该赔?

  【案情】陆某驾驶小客车与家政保洁人员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陆某驾驶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胡某已年满61周岁。胡某诉至法院,请求陆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抗辩称,胡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

  【说法】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并未对人身损害中误工费的认定作出年龄上的限制,仅明确误工费系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

本案事故发生时,胡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胡某事发前长期从事家政保洁工作,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及收入来源,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而未实际工作,相应的误工损失应当得到支持。最终,法院根据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确定胡某误工费为6.2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艳介绍,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十分常见,该类群体的劳动所得也应当得到认可和保护。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时,不能简单地以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支持,而应对受害人是否仍在从事某项或者多项工作以及受害人受伤前的收入状况进行实质判断。超龄劳动者误工费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举证,在认定受害人受伤前的具体工作和收入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认定。

  退休返聘后被恶意辞退,有赔偿吗?

  【案情】李女士退休前在一家机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退休后又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继续担任销售一职,工资由基础工资和业务提成组成,提成为订单额的5%。此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以李女士未按要求前往南通工厂为由辞退了李女士,并以李女士所签订单未完成全部流程为由拒绝支付提成。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基础工资及提成款。

  【说法】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女士曾询问石某是否需要前往南通,但石某并未答复;又于次日多次向石某汇报工作,没有不配合安排,公司辞退李女士存在过错,应当足额支付其基本工资和未完成订单中已完成进度相对应的提成。李女士作为销售人员,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至于后续安排发货、回款工作则需与公司同事共同完成,法院酌情认定李女士已发货订单提成比例为4%,未发货订单提成比例为3.5%,仅下单订单提成比例为2.5%,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基本工资及提成共计12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艳说,在劳动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后,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按约支付劳动者报酬,对于恶意辞退劳动者导致订单未完成、付款条件未达成的,仍应按比例支付订单已完成部分对应的提成。《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按照该规定,无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他们获得劳动报酬等基本权益都将依法受到保护。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进一步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

  ——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

  如何以法治之力更好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

  问:近年来,涉及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有何特点?

  答:加强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近几年,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由多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方面,涉诉用人单位所在行业集中于制造业、建筑业、租赁和服务业。

  问: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举措促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

  答:最高法制发了5号司法建议,协同相关部门推进劳动领域矛盾纠纷诉源治理。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用工关系性质争议、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难及缴纳社会保险难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性质,合理设定劳动基准适用范围;修改完善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推进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和权利告知工作,保障超龄劳动者的知情权等。

  司法建议发出后,最高法持续抓好推动落实工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司法建议的办理,结合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工作部署,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研究,积极推进完善相关制度,取得阶段性进展。

  问:最高法将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答:最高法将通过进一步增加案例库案例、制发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法答网答疑等方式加强对涉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业务指导,统一法律适用,为正确审理案件提供规则参考和价值导向,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养成。研究相关措施实施后的新情况新问题,研判审判数据发展态势,切实帮助超龄劳动者解除“老有所为”的后顾之忧。

编辑:甄涛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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