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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过道栏杆脱落致两学生坠楼,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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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是否一定由学校负责?近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教学楼栏杆断裂、脱落导致学生伤亡的校园建筑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纠纷案,判决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承担80%、20%责任,已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本案厘清了教育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保障公共安全中的责任和义务,也给那些心存侥幸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敲响了警钟,有助于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与社会环境。

  某日午后,某小学四年级的两名学生在教学楼三楼嬉戏打闹,其中一名学生推挤站在教学楼过道护栏旁的另一名学生,不料此时护栏断裂、脱落,二人从三楼坠落至一楼地面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其中一名学生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悲痛万分,案涉学校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在先行代为全部赔偿后,学校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追偿。

  一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认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80%的责任,监理单位承担1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设计公司并非该分项工程验收单位,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学校认为其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巡查及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遂提起上诉。

  德阳中院二审审理查明,案涉教学楼系“5 ·12”地震灾后重建工程,在案发时并未超出合理使用年限。现有证据显示,施工单位在修建过程中,未按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监理单位未善尽监理职责,未发现施工单位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导致该工程最终通过验收;案涉学校在校舍投入使用后,不仅对学生开展了以“不攀爬栏杆围墙”为主题的安全教育,也在楼道走廊处张贴了禁止性安全警示标识,还对校舍进行了主要针对外观缺损、稳固情况的安全检查及维修。由于案涉栏杆与墙体焊接处有环形装饰盖遮挡,仅凭外观无法看出栏杆是否存在螺丝松动、生锈或有裂缝的情形,故学校进行的日常安全检查也未能及时发现案涉栏杆的安全隐患。

  德阳中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可以确认案涉栏杆脱落的直接原因为栏杆两侧的膨胀螺丝断裂。案涉鉴定结论载明“扶手钢材厚度不满足设计图要求;栏杆两侧与周边构件通过后埋M6膨胀螺栓进行焊接连接,焊接点均采用点焊,未满焊,焊接节点焊缝质量差,焊接不牢固,节点连接不满足相关要求”。案涉踏勘结论为:施工单位在无设计变更,且未告知设计单位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工程的做法,造成不锈钢防护栏杆自身刚度以及栏杆与主体建筑连接的可靠性不满足设计要求,使用过程中易造成连接件脱落、焊点断裂而引发事故。案涉证据综合反映出施工单位在案涉栏杆安装过程中,未满足设计要求及相关质量要求,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栏杆脱落、两学生坠楼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80%的责任。

  学校所提交的证据,能初步证明其作为校舍管理者和使用者,已尽到法定义务。案涉教学楼由专业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亦有监理单位代表学校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学校进行的日常安全检查对栏杆施加的力与撞击产生的力亦存在差别,不能苛责案涉学校对建筑物的维护具备较强的专业性或采取超出普通水平的检查排查手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学校有使用不当的情形,或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存在过错,亦不能证明其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预防职责,故案涉学校不应承担10%的责任。

  案涉脱落栏杆属于细部工程、隐蔽工程,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其外表将被覆盖,若因质量不合格返工将产生较高成本,监理单位对预埋件(或后置埋件)、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点应进场验收、抽样检验,对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要求施工方改正。无证据表明监理单位到施工现场对上述关键部位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抽样检验,说明其未对该隐蔽部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况且,即便按照巡视方法,亦可从外观看出“实际施工采取了增设一根下横杆的方式,减少了竖杆与主体建筑的连接点位”,说明可凭外观检验出案涉栏杆的安装方式与工程设计图纸明显不符,而监理单位仍然将该关键部位签认为合格,说明其在该隐蔽工程和外观工艺上均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过错,故酌情调整为承担20%的责任。

  德阳中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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