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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主擅自调整计价器致挂靠公司被行政处罚,损失由谁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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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实际所有权人将车辆挂靠于出租车公司运营期间,擅自调整计价器K值,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实际所有权人能否以“行业潜规则”为由主张免责?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认定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是规范使用、定期检定出租车计价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对罚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2022年,谭某、杨某与出租车公司天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谭某、杨某将车牌号为渝AD×××22的车辆过户到天某公司名下,由谭某、杨某作为实际所有权人享有运营指标,但须按期向天某公司缴纳管理费;天某公司负责办理手续及组织安全学习。随后,刘某某、贾某某也将车牌号为渝AA×××93的车辆挂靠于天某公司名下,采取与前述一致的运营模式。

  2024年5月15日,天某公司被举报在前述两辆出租车计价器上做手脚,致使计价器显示费用高于实际费用。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对两辆案涉车辆现场检查,认定举报属实,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案涉出租车经现场检查发现,计价器显示的K值被调整,以达到使计价器显示的里程数比实际行驶里程数多、让计价器多计金额的目的,属于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亦属于欺诈行为,决定对天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并没收案涉车辆计价器。天某公司认为,自身仅为名义上的案涉车辆所有权人,其未直接参与违法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故在缴纳罚款后提起诉讼,要求案涉车辆实际所有权人谭某、杨某和刘某某、贾某某承担罚款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谭某、杨某与刘某某、贾某某共同向天某公司支付3.5万元。谭某、杨某、刘某某、贾某某不服,向重庆二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擅自调整出租车计价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谭某、杨某、刘某某、贾某某作为车辆控制人和运营受益人,是规范使用、定期检定计价器的直接责任主体,其行为直接导致行政处罚后果,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天某公司未有效落实管理制度,存在管理失职,应对罚款承担次要责任。此外,擅自调整计价器系违法行为,所谓“行业潜规则”无论真假,均不能免除违法责任。鉴于案涉车辆分属不同的实际所有权人,应明确各自责任,遂改判由谭某、杨某向天某公司偿付1.75万元,刘某某、贾某某向天某公司偿付1.75万元。

  法官提醒:

  擅自调整计价器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和行业公平竞争,还会导致消费者对出租车行业信任度降低,损害城市形象和行业声誉,最终也将损害从业人员自身利益。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实际所有权人、驾驶员及出租车公司均应主动抵制,并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维护行业秩序。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应当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保障行业健康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出租车是城市形象的流动窗口,驾驶员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公众对城市的认知和评价。因此,擅自调整计价器绝非小事,出租车公司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实际所有权人和驾驶员也应依法依规经营,坚守诚信底线,共同推进行业自律,共建守法、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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