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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执行难问题如何破局 专家:拒执罪认定时间或可再提前
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2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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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张守坤

  长期以来,侵权案件执行难不仅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10月31日,2025丽泽法务论坛在北京市举办。在11月1日的主题分享:破局执行难——执行实务与疑难问题探析上,多名与会专家呼吁,进一步明确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从案发后义务人明知自己有义务却转移隐瞒财产之时作为定罪量刑的起始日,发挥拒执罪的依法惩治作用,保护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

  上海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律师夏杰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传统司法实践中,拒执罪的追责多以“裁判生效”为时间起点,导致“案发后至裁判生效前”的“诉讼空窗期”成为逃执行为的高发区。债务人往往利用这一阶段通过“假离婚”、虚假转让、无偿处分等方式转移财产,待裁判生效后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规避责任,而债权人因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除斥期间”的限制,难以通过民事手段追回财产,刑事追责亦因缺乏明确依据而陷入困境。

  这一困境目前已有所改善。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即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执罪。

  在与会专家看来,这一时间或许还可以提前,尤其是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可以提前至从案发后义务人明知自己有义务却转移隐瞒财产之时作为定罪量刑的起始日。

  夏杰说,“案发”意味着权利侵害事实已发生(如交通肇事致人损害、合同违约引发追偿),此时债权人的财产权益已处于待救济状态,债务人对自身可能承担的给付义务应当具备基本预判。若将时间锚点滞后于“案发后明知责任”节点,可能导致债务人利用“诉讼未启动、裁判未生效”的间隙转移财产,使债权人即便胜诉也面临“执行不能”的困境。

  他进一步解释说,在交通肇事等侵权类案件中,这种推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义务来源的统一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救助义务、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赔偿义务,均要求行为人在案发后对自身责任产生预判,这种民事、行政法上的义务可以直接作为刑法上“明知责任”的推定基础。

  实践推定的一致性:司法实践中,若肇事司机存在酒驾、逃逸等全责情形、受害人出现死亡或重伤后果,或行为人具有银行、法律等专业背景,均可推定其“明知需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推定标准与拒执罪中“恶意转移财产”的主观认定完全衔接——例如,债务人在案发后收到催款函、对方明确表示起诉,或转移财产时存在“无偿转让给关联方、低于市场价70%处分资产”等反常行为,即可推定其“明知责任而逃执”,实现了民事侵权判断与刑事犯罪认定的逻辑统一。

  “这些观点亦有先前的判决支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事务部创始人武景生律师介绍,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中,被告人刘某海与妻子谭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法院诉讼程序启动前协议离婚,将全部共同财产归谭某某所有,而刘某海承担全部债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拒执罪。这个案例认定,肇事司机拒执罪的时间是从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有责任却转移财产,而不是判决生效后起算。在部分案例中,法院将时间起点进一步前移至“民事起诉前”(如曾某明拒不执行判决案中,被告人在诉讼前转移扶持资金被定罪)。

  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曹凤国告诉记者,人身伤害类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不同的地方,是对人身权的侵害应该和财产纠纷的规则区分对待。对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人是否构成拒执罪的认定,应该考虑损害发生之时及之后,他对被损害人的救助是否存在消极懈怠和此后的转移财产行为,如果其明知不予救助和不及时进行赔偿,将导致损害结果持续发生甚至出现人身伤亡结果,主观恶性较大,行为影响恶劣,符合拒执罪的主客观要件。

  在曹凤国看来,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司机案发后如果“明知有救助责任和赔偿义务”却开始转移财产,其转移财产的行为虽发生在“判决生效前”,但直接导致“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侵害了司法权威与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交通肇事类案件的特殊性(涉及生命权)要求对“案发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依法严惩,以遏制不良风气。根据最高法相关的指导性判例,将“案发后明知有责任时的转移财产行为”纳入拒执罪量刑范围,是对“案发后不救助、转移财产”拒执行为的依法惩治,有助于保障平安出行的环境,推动司法的公平正义。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将交通肇事罪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财产转移责任认定的时间锚点确立为“案发后明知责任”,是权利保障需求、刑法规范逻辑、实践漏洞填补与法秩序统一原理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解释》与指导案例的出台,更从规范层面为这一标准提供了明确支撑,既避免了“机械执法”导致的追责滞后,又防止了“扩大打击”侵犯合法财产处分权,实现了惩治逃执行为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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