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在停车场被自行滑动的超市购物车撞伤
法院:超市未及时回收购物车负主要责任,管理停车场的物业公司未设立照明装置、警示标志负次要责任
2026-05-29 09:35: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方静 杨青
梁心慈 作
超市前停车场内,一辆“失控”的购物车滑行撞到顾客的车辆导致受损,维修费近万元,责任究竟在谁?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超市对购物车管理不善承担80%的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因未设立照明装置和警示标志承担20%的次要责任,车主鲁某无责。
今年年初某日晚,当地为降雪天气。鲁某驾车来到某超市购物,在超市前的停车场寻找车位时,与一辆超市购物车发生碰撞。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该购物车正处于滑行状态,鲁某避让不及,车辆当场受损。后经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核定,车辆维修费为9921元。
事故发生后,超市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场处理,出具的《报警证明》记载,由于停车场没有照明灯,加上冰雪天气,超市的购物小推车在道路正中央滑行,停车场也没有设立任何安全警示牌,导致顾客车辆受损。因各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鲁某将超市和停车场管理维护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面对鲁某的索赔要求,超市和物业公司均试图撇清关系。超市辩称,事故发生地并非其经营管理区域,其在该停车场范围内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物业公司则辩称,车主并未向物业支付停车费用,物业没有义务给车主提供安全保障;车辆受损是超市的购物车撞击所致,与物业公司管理无关。
另查明,案涉购物车属该超市所有并由其管理,在顾客将购物车推行至停车场后,由超市安排专人进行回收。超市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约定超市前的停车场的保安、保洁、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能源消耗均由物业公司负责。此外,顾客持超市购物满88元的小票,免2小时停车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鲁某驾驶车辆在被告超市门店前的停车场与购物车相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超市对其所有的购物车管理不善,未及时回收停放在停车场的购物车,导致购物车在雨雪天气滑行,造成原告驾车躲避不及而发生碰撞,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维护方,未设立照明装置,也未设立警示牌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亦有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鲁某在停车场内正常缓慢行驶,无法预见自动滑行的购物车的出现,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减轻侵权人责任。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超市承担8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鲁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9921元,有4S店出具的维修单予以证明,维修部位与车辆受损部位一致,法院予以认定,遂判决由超市和物业公司按上述比例赔偿鲁某的损失。该判决现已生效。
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是购物车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必须对购物车尽到及时回收、妥善安置的义务,任由购物车停放在停车场通道中央而不及时回收,遇上雨雪天气便会成为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移动隐患”。而物业公司负责停车场的维护,即使部分车主未缴停车费或享受免费停车,也不能因此免除其提供基本照明、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责任。对于普通车主来说,只要在驾车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因无法预见的突发危险导致的损失,应由有过错的管理方承担。无过错,不担责;有过失,必赔偿。这也提醒每一位经营者和管理者——保障安全的弦,任何时候都松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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