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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四个自信” 深化检察理论研究   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理论支撑
来源:正义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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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四个自信” 深化检察理论研究

  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理论支撑①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 军

  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面临新要求。检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坚定“四个自信”,抓好“五个结合”,加强对检察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交流,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智力支撑。

  一、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结合,确保检察理论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

  对检察机关而言,讲政治不是讲空话、喊口号,离不开具体的业务,业务性极强;抓业务,所有检察业务都紧密关联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利益,政治性极强。从某种意义上说,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结合起来。讲政治,首先就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这不仅关乎检察理论研究乃至整个检察工作的方向,也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党领导下的全面依法治国密切相关。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不同层面上产生质疑。如果仅仅是学术研究,我们要善于倾听各方面的声音;但若以西方法律、司法制度来衡量,则我们的政治定力、战略定力一定要有,“四个自信”始终要有!无论是检察工作还是检察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必须坚持并贯彻落实好宪法各项基本原则、规定。我们要始终从这个高度出发,去认识、深化、研究具体的法学乃至检察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真正探索走出一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道路。

  检察系统同志们都反映,要谋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发展,就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道路自信、检察理论自信、检察制度自信和检察文化自信。实际上,检察道路、理论、制度、文化自信是有其具体内容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法治模式,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评价一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优劣,关键在于其是否与本国国情相适应、与国家政治体制、民主法治进步的内在要求相适应。相适应就是好的,不相适应就会产生各种矛盾,导致社会问题凸显乃至爆发,就没有安定、稳定。我们要立足国情,借鉴参考国外、境外好的经验做法,认真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确立不同司法制度的文化背景是什么,传统是什么,政治制度是什么,人民是怎样生活的,从中发现这种制度的文化传承、根源理由,把握其中蕴含的原理、规律,从深层次借鉴人类共同的法治文明和法律智慧。

  新时代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就要始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政法思想来规范、指导和引领,同时善于吸收借鉴人类社会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就要紧紧围绕如何通过检察办案,充分发挥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标准更高的需求,使人民群众有更多、更优、更现实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坚持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努力为检察工作、法治实践提供更好更多的理论产品

  理论必须紧密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为检察工作、法治实践服务,是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目标。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产生这些体系的时代的需要。任何科学理论体系都是因应时代需要而产生的,都要回答时代提出的重大课题,都要服务、服从于时代。新时代必然催生新的检察理论和研究成果,特别是在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职能机构人员转隶后,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刻、系统、科学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与时俱进地创新、发展,以适应这个历史节点的需要,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生活的期待。物质文化生活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内容更丰富、水准层次更高的新需求,检察机关如何作为?如何提供更有效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需要认真研究。我们一定要意识到肩上的历史责任,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以真理的追求发展真理,回答好时代提出的重大理论课题。

  时代要求检察理论研究必须融入实践、服务实践、指导实践。如何回应时代要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就是要立足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就是要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性思考,就是要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不断深入研究和回答检察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党的十九大作出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重大政治判断,这个变化我们怎么去理解?怎么去把握?现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人们吃饱穿暖后,要求已经不同了,更加关注参与权、获得感等。面对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需求发生变化,我们的检察工作要做怎样的调整?怎么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怎么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指导我们各项检察工作?这些,都面临方向性、目标性的转变,都需要通过深化检察理论研究来回答。

  理论联系实际,就要回答我们长期存在的困惑。因为直到今天,对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司法权是什么关系,还有各种各样的看法。什么是监督权?什么是检察权?什么是司法权?它们是一个整体,还是可以切分?区分的目的是什么?这些问题,实质是如何认识检察权的根本属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检察权运行的本质应否视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种具体检察职能是否都是实现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法律监督应不应该看作贯穿于各项检察职能的一条主线,是统摄各项检察职能的“纲”?司法权实际上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机关又是司法机关的前提下,对检察权、监督权不同角度、语境下的另一种阐释,还要不要有其他的解读?这样的困惑还很多。比如,上下级检察机关、同一级检察机关执行的是同样的实体法、程序法,为什么内设机构差异这么大?上下级、同级甚至同一个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逻辑都有不同,哪种更合理?要不要统一?怎么统一?目前,检察系统内部,法院、公安机关,还有一些专家学者,都对我们内设机构的设置提出看法,特别强调应该统一。检察理论研究就要抓住这些问题,紧贴实际,把各种观念、理据、研究成果搞清楚,出思想、出主意,为检察工作在新时代发展提供理论指引。

  理论联系实际,就要紧紧围绕办案这个中心。研究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的重大和具体问题,检察机关的定位都应该是以办案为中心。离开办案,检察机关就什么权力也不能行使,谈监督就是空中楼阁,不能落地。无论是监督权、检察权还是司法权,能离开具体办案单独存在吗?都得落到办案上,用一个个案件说话。办案是硬道理。案件出了问题、案件办不出去、案件处理得不公正,最终什么都落实不了。监督是什么?监督不就是为了办案的公正?不就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不是在办案中监督,就是在监督中办案。审查批准逮捕、起诉等与公安机关、法院的联系是通过案件,我们也主要是在办案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这就是在办案中监督。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行政执法行为、法院办理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这些与检察机关没有直接联系,但如果发现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执法违法、司法不公等行为,就要出手监督、成为案件,就是在监督中办案。因此,要么是通过案件与公安机关、法院有联系,需要履行监督职责,在办案中监督;要么以监督的形式行使我们的职权,在监督中办案。两者,都离不开“办案”。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就要围绕办案这个中心来进行,就要从如何有利于加强办案的角度去思考、论证、谋划!有利于加强办案,换一个说法就是有利于法律监督,有利于行使检察权、司法权。比方说内设机构改革,实务界和学界中对机构如何设置都有不同认识,怎么办?检察理论研究不能仅在既有或要推出的模式范围内评说研判这个方案有什么好处,那个方案有什么弊端,因为难免局限在具体争议问题上,很难达成认识的统一。每个方案都能有一些道理讲出来,既然都有道理,又都不能够完全统一大家的认识,就得跳出这个具体争议,在研究方法上重点看哪个方案更有利于办案的公正与效率?更有利于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力更好地落实?更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从实践出发加强理论研究,为改革方案提供理论支撑。

  三、坚持基础理论研究与实务应用研究有机结合,不断提升检察理论研究层次和水平

  检察理论研究,既要强化基础理论研究,也要重视实务应用研究。没有基础理论的成熟,没有对一些重大问题有说服力的理论回答,我们的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具体方向、目标把握就不会坚定。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仍不够健全,还有不少检察制度建设和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需要进一步作出科学回答。比如,检察制度的内涵、本质、功能和特征是什么?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职能及检察活动基本原理是什么?法律监督的界限、范围和程序,法律监督中各种关系、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检察活动基本规律、检察制度发展规律、检察权配置规律和检察管理规律有哪些?等等,都需要深入研究。我们要组织力量,攻克这些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进一步把握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发展规律,进一步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坚实和更加有力的理论支撑。

  基础理论研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检察工作理念研究。我们工作的宪法定位是法律监督,那就要考虑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什么?价值是什么?只有从目的、价值出发研究思考,才能指导、引领、做好检察监督工作。有的说法律监督必须硬碰硬,敢于亮剑。有的则认为,法律监督难,与被监督对象低头不见抬头见,监督得罪人等等,这就有个理念问题。把理念论清楚、搞端正,具体检察监督工作才有灵魂和指导思想。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既有个案监督的广度、力度、精准度有待提升问题,也有在实践中如何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提升监督效果,争取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做到可持续发展问题,后一个问题、理念问题是不是更为重要、关键?!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社会法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养成,让社会、大家都能够理解、接受我们依法监督并不容易。虽然我们是依法监督,但让人家心悦诚服地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还比较难。一些个案、具体工作我们认为成功了,但是如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不好,也难以持续,还可能事倍功半!

  要认真思考,监督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吗?监督是高人一等吗?实际上,监督是与被监督机关共同履行好法定职责、共同把“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在办案中落实到位。所以,职责是共同的,目标是共同的,赢则共赢,败则同败。习近平总书记讲,要对“功成不必在我”作深层理解。我们就是其中的一个阶段一个环节,功成不必在我,但是最终的成功有我们一份功劳。法律监督本就有深刻内涵,怎样做实质性理解和深层次挖掘?就是要树立“双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使法律监督在出发点和落脚点上、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发挥好促进和帮助执法司法机关更全面更深刻理解法律、共同履行好法定职责的作用,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样既能切实监督纠正错误、差误,被监督者也易于接受,更有利于治本。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些工作,也有理念问题要研究。比如案件管理,就要树立“严管厚爱”的理念。只有树立这样的理念,我们才会敢于去管,当作自己的天职去落实,为了爱护对方去管,才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研究用好“严管厚爱”理念,开展好案管工作,案管部门有成绩,其他部门也有成绩,就实现了双赢共赢的目标。

  实务应用研究也是如此,必须在科学理念的指引下,研究如何推进各项具体办案业务工作。一些社会关注的案件,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质疑,说明我们在把握司法政策、实现更好办案效果上还有提升的相当空间。这就要认真研究如何在办案中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具体如公益诉讼问题,我们要研究如何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把这项工作做到更好。要分析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哪方面比较多,从中选择典型案件,向党委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形式,把这些问题拿到法庭上去,当作法治公开课,协助、支持、配合政府解决难题,变我们监督为共同维护法治,维护地方的治理秩序。如果真正办成了、办好了,就能够起到办结一个案件、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社会、老百姓直接获益,也是我们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新需求作出的更实在、可持续、有内生动力的贡献。还比如,如何在新时代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就不能只是监督传统的有没有侵权,会见亲属有没有违规,发放劳动报酬有没有问题等。监狱法明确规定,要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我们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理念要不要变化?监督工作能不能再深化一些?还有就是假释问题,是不是应该提高假释率,利用社区矫正等方式使罪犯“逐步”融入、回归社会?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基本理论层面加以探讨,才能更好地在应用、实践层面促进工作的不断创新、深化。

  四、坚持领导重视、带头与广大检察干警参与有机结合,夯实检察理论研究基础

  检察理论研究,既是指导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先导性工程,也是推动检察制度健全完善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摆上各级检察院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抓出实效。

  关键少数要发挥关键作用。检察理论研究开展得如何,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带头是关键。如果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都不重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怎么能让广大检察干警重视?领导干部得有检察理论研究的兴趣,才能够自觉支持、直接参与。有的领导同志理论研究能力水平相对较弱,但是有了兴趣,就可以去支持,用好研究成果。这也是领导干部能力素质的重要方面。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自己都不感兴趣、不研究,怎么能支持、引领广大检察干警参与理论学习、研究?我们都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总书记的讲话里用很多平实的语言阐述深刻的道理,没有理论上的深厚造诣和积累,很难做到这一点!总书记都这么重视学习、重视理论研究,我们不去重视、不去琢磨怎么能行?!新时代,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要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理论学习和研究,带头参与,以上率下,提升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提高理论思维能力和水平。要在全系统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大兴钻研理论、思考问题之风。要真重视、真研究检察理论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和理论务虚,亲自担纲重大课题研究,及时回答重大理论困惑和难题,努力成为检察理论研究的学科带头人!各级检察院要把检察理论研究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的工作,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院领导抓具体、上级检察院和职能部门加强督导协调、业务部门主动研究、全体检察人员广泛参与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格局。以上率下,最高检不能只部署任务,首先要在这方面做出榜样、做好表率。

  健全完善检察理论研究机制。检察理论研究要深化,取得实效,必须有可靠的制度保障。要构建日常检察办案与检察理论研究的互动机制,找好业务工作和理论研究之间的平衡点、着力点、结合点,理论研究是为了更好地办案,也能有力地促进办案;办案中遇到困惑、问题,为理论研究提供实例,经过系统思考论证,能及时转化为理论研究成果,实现良性循环。要健全完善年会制、课题制等,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要在举办学术年会、进行专题研讨、开展学术交流、配置研究资源、转化研究成果与吸引理论研究人才等方面大胆创新,不断增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生机与活力,保障检察理论研究可持续发展。目前,检察学研究会和各专业委员会都已基本建立,要进一步健全检察学研究会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以专业委员会建设促进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使检察学研究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在团结带领广大干警,参与繁荣检察理论研究、服务检察工作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有的同志讲,我们的业务机构是按照诉讼阶段来设置的,公安机关内设业务机构主要对应刑法不同章节的罪名来设置,法院则是按照地域和专业分工相结合来设置内设业务机构,在这个意义上,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建设该怎样考虑?各专业委员会也要在这方面发挥作用,认真研究如何通过完善检察权行使方式,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落到实处。同时,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完善与法学、法律类报纸期刊和主流媒体的合作机制,加强检察理论在业内和业外的宣传普及,扩大影响力。

  鼓励广大检察人员积极参与,既推动检察理论发展,又提升自身素质。繁荣检察理论,基础是人才。总的看,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还不足,特别是在法学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人才还十分匮乏。我们既要加大高层次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力度,通过学习培训、调研考察、挂职锻炼、优秀成果奖励等形式,为有研究专长的检察人员提供舞台,使他们能够脱颖而出;也要引导、鼓励广大检察人员积极参与,营造人人皆可成才的良好局面,为提高检察理论研究水平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广大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我们肩负着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政治上不过硬、业务能力跟不上、政策理论水平不高,怎么能履行好监督职责?!要重自强,把检察理论研究作为提升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潜心钻研、多出精品,既繁荣发展检察理论,也提升专业素养。

  五、坚持挖掘自身潜力与借助“外脑”有机结合,形成检察理论研究合力

  检察理论研究是法学等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事。检察理论研究的繁荣发展,离不开各部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参与、密切协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必须走“开放式”研究道路,既要眼睛向内,深挖自身潜力,根据内设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研究力量,构建“大研究”“大调研”格局,围绕理论热点、实践难点、办案重点,集体攻关、集中研究解决检察工作实际问题;也要借助“外脑”,依托外部力量,建立健全与法学院校、科研单位的长效合作机制,并通过选聘法学专家到检察机关挂职、选派优秀检察官到高校兼职任教、共建研究基地、召开理论研讨会、委托理论研究、共同承担课题等多种形式,形成法学等社会科学研究与检察理论研究的强大合力。加强检察理论研究,还要强化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以及有关学会、研究会的学术交流和理论探讨,广泛吸收实务界理论研究成果和经验,进一步形成理论共识,增强理论认同。

  长期以来,许多专家学者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司法制度,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积极参与检察理论研究,以科学求实的精神,开拓创新的勇气,锲而不舍、卓有成效地探索,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作出了重要贡献。真诚希望专家学者一如既往地支持检察工作,关心支持检察理论研究,共同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发展,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检察机关也要为专家学者开展理论研究创造良好条件,支持他们深入检察实践,了解检察办案监督,主动提供典型案例、情况,主动邀请参与重大课题研究,相互支持、增进友谊,共同繁荣发展检察理论和法学理论。

  时代在出卷,加强理论研究、做好检察工作是答卷,社会、人民在评卷。我们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进取,奋发有为,以大力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丰硕成果,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以优异成绩答好人民满意的检察答卷!

  ①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于2018年4月24日在第十九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上的讲话。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张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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