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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购二手表遭遇“换盘” 经营者构成欺诈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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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购二手表遭遇“换盘” 经营者构成欺诈
2026-08-27 14:45: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慧婧

  近年来,二手名表、箱包、珠宝等高价值商品交易日益活跃,不少经营者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社交渠道发布商品信息、开展交易。与普通商品相比,二手商品的来源、使用、维修、部件更换等历史信息往往直接影响商品价值,而消费者仅凭商品外观又难以全面判断。如果经营者明知二手商品的重要部件曾经更换,却在交易时未向消费者说明,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据此主张“退一赔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名表买卖纠纷,为二手商品交易提供规范启示。

  林某从事二手表回收与销售多年,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二手表出售信息。2023年10月,小金看中林某发布的一款某知名品牌绿色表盘二手手表。林某介绍,该表为2018年的“绿底”款,九成新,售价约为全新手表的七五折。次日,小金看过实物后,按照林某报价支付了全部价款。

  原以为买到了心仪的“绿盘”手表,一年多后,小金却查询发现,这块手表最初出售时配置的是白色表盘,绿色表盘系后来更换。小金随即联系林某要求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经鉴定,涉案手表的机芯与相应品牌款式相符,机芯、表盘等制作工艺也符合该品牌工艺特征。

  此后,小金又发现一条重要线索:林某团队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和收售手表记账单显示,就在小金购表前一个月,林某曾收购过一块明确标注为“换盘”的绿色表盘手表,其品牌、年份等信息均与涉案手表一致。林某也认可,同品牌、同年份的白色表盘款比绿色表盘款价格低很多。故小金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货退款,并要求价款三倍赔偿。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林某团队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收售手表记账单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林某出售给小金的手表即为其此前收购的“换盘”手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负有告知义务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本案中,林某明知案涉手表存在“换盘”情况,却按照原装绿色表盘款的二手市场价格进行销售,未向小金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使小金基于对商品真实情况的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构成欺诈。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林某退货退款,并增加赔偿三倍价款。

  以案说法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实践中,欺诈既可能表现为经营者主动虚构商品信息,也可能表现为经营者对依法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故意隐瞒。但经营者未主动告知商品信息,并不当然构成欺诈,仍需结合经营者是否负有告知义务、是否明知相关事实,以及被隐瞒信息是否足以影响消费者作出交易决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手商品具有一定特殊性。同一品牌、型号的商品,可能因来源、使用情况、维修记录、部件更换等差异具有不同的市场价值。部分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外观或者检查发现,部分信息则主要由长期从事相关交易的经营者掌握。对于经营者已经掌握、消费者通常难以自行识别,且足以影响商品价值、购买意愿或者交易价格的重要信息,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告知。

  表盘是手表的核心部件,首次出售后经过更换会对手表的市场价值认定、进而对消费者购买意愿及购买价格等交易条件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中,首先,根据林某此前收购“换盘”手表的记录以及其不能合理说明相关手表来源、去向等事实,可以认定其对案涉手表更换表盘的情况明知。其次,绿色表盘与白色表盘手表存在明显市场价格差异,表盘是否为原装配置直接关系消费者对商品价值的判断,属于影响交易决定的重要信息,足以影响缔约目的的实现。再次,消费者仅凭手表外观难以发现表盘曾经更换,林某作为长期从事二手表交易的经营者,以非显著低于原装绿色表盘手表市价的价格出售案涉手表,在明知换盘的情况下负有告知消费者这一重大信息的义务,但其隐瞒未予告知,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以案讲理

  朋友圈等社交渠道为商品交易提供了便利,但与具备担保交易、售后处理等机制的电商平台相比,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更应增强风险防范和证据留存意识。建议消费者尽量选择具备担保机制的正规平台购物,对朋友圈广告、代购信息等谨慎甄别,特别是要求直接微信转账、红包付款的,应注意核实卖家身份和经营情况。确需通过社交渠道交易的,应完整留存朋友圈商品宣传截图、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物流信息等,尤其是对于经营者就商品来源、品质、成色等作出的说明和承诺,应注意通过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发生纠纷后,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通过协商、投诉或者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对于经营者而言,交易渠道的变化并不意味着经营义务的减轻。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社交渠道开展经营活动,仍应依法诚信经营,真实、全面提供商品信息。日常经营中,应做好商品收购、查验和交易记录管理;对于直接影响二手商品价值的瑕疵情况与历史信息,应当主动、明确向消费者说明,并注意留存告知记录。不能以“二手商品具有特殊性”“消费者没有主动询问”为由,隐瞒已经掌握的重要商品信息,更不能通过模糊表述、刻意隐瞒等方式促成交易。经营者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交易决定的,可能构成欺诈,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社交圈不等于正规商城。朋友圈下单看似方便快捷,但需警惕交易陷阱。尤其在二手交易中,各类风险隐患更易被放大。一是卖家身份难以核实,引发追责风险。部分卖家无经营资质,发生纠纷后可能出现卖家身份无法明确、有效证据收集困难等难题,难以追责赔偿。二是交易过程规避监管,引发资金风险。部分卖家可能以低价、折扣、海外代购为噱头,通过晒虚假实拍图、伪造物流单等博取信任,诱导消费者直接微信转账、发红包付款,避开担保交易渠道。部分卖家收取货款后拖延发货,随后拉黑删除,或是邮寄劣质、假冒商品,并拒绝退换货、拒绝沟通,造成钱货两空。社交平台不承担网购平台的赔付义务,发生纠纷时货款难以追回。三是商品信息鱼龙混杂,引发欺诈风险。朋友圈私密性强、传播便捷,部分卖家借机实施虚构商品信息、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积极欺诈,部分卖家则违反真实、全面告知义务,实施消极欺诈。遭遇欺诈时,若能够证明对方为经营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若无法证明其经营者身份,仅为个人之间民间转手交易,则只能依据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追责,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维权难度更大。

  (作者单位系北京一中院民四庭)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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