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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省法院、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措施 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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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省法院、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措施 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司法部微信公众号 2026-09-10

  9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推动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湖北省司法厅、省法院、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一步完善湖北省律师在审判阶段各项权利保障机制,共同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若干措施》要求,律师的执业权利要在立案、调解阶段得到切实保障,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律师提交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材料,依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规范开展案件调解工作。

  《若干措施》规定,律师的执业权利要在案件审理阶段得到切实保障,包括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保障律师阅卷权;加强律师与法官间的沟通协调,合理确定庭审排期;依法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及陈述等权利,律师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应得到充分回应等。

  《若干措施》强调,全省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及时向律师推送执行立案、财产查控、评估拍卖等关键节点信息,确保律师全面掌握案件执行进展;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律师提供留言转交、来电转接、语音信箱等方式的服务,帮助联系法官。

  《若干措施》要求,湖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常态化、规范化沟通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业务研讨,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与法官交往、改进诉讼服务、促进律师规范执业等工作互通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促进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加强相互理解与支持。

  《若干措施》指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的宣传;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营造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良好氛围。

  《若干措施》强调,人民法院要明确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部门和联系方式,由人民法院督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执业保障投诉;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值班律师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方便值班律师更好履职;有条件的法院应当为出庭律师设置休息区域、配备必要设施,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

  文章来源 | 湖北省司法厅

(责任编辑: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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