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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重未达预期起诉健康公司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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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重未达预期起诉健康公司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
一消费者将“不节食”理解为“随意吃”诉请全额退款被法院驳回
2026-10-16 09:31: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可伊 刘青青

梁心慈 作

  当下,涉及身材管理的消费热度持续攀升,各类减肥塑形、体态管理服务层出不穷。不少消费者被商家“无需节食”的宣传卖点吸引,期待可以轻松减脂。然而,部分消费者将“无需节食”片面解读为可以肆意饮食、完全不用忌口的理想版本,在实际减肥效果未达心理预期后,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主张全额退还服务费。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王某被某健康公司推出的“古方纤体,取穴打罐,刺激经络,加快代谢”的减肥服务宣传吸引,通过微信咨询相关事宜。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我们的减肥方式不需要节食,不吃药,保持正常三餐就好,早上吃好,中午吃饱,晚上吃少。”王某随即购买了减肥课程及果蔬饮等配套产品,到店接受了减肥服务。

  服务期间,该健康公司每日结合王某的体重变化,为其推荐三餐的食物种类、摄入总量,并定时提醒补水,倡导均衡清淡饮食。王某对健康公司的饮食安排有些不满,时常无视饮食建议:如健康公司建议早餐喝牛奶、吃煮鸡蛋,王某却选择吃了不少面包;健康公司建议晚餐清淡为主,王某却吃了铁板蔬菜;在王某体重回升时,健康公司建议当天午餐想吃肉可以吃炖肉,王某坚持吃烧饼、面条加鸭腿……王某实际摄入的食物种类和总量与健康公司提供的饮食方案出入较大。

  三个月后,王某主张健康公司曾承诺其可以月瘦10斤,但全程服务实际仅减重9斤,远未达到承诺减重30斤的宣传效果。同时,在接受减肥服务的过程中健康公司实际管控、约束其饮食,与宣传的“不节食”相悖。据此,王某认为健康公司存在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要求全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主张健康公司宣传在不节食的前提下月瘦10斤,服务期间却对其饮食加以管控,不允许肆意饮食,构成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然而,王某未提交例如广告宣传页面、产品介绍资料等有效证据证明商家曾作出月瘦10斤的承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健康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使用了具有绝对化效果保证的表述。同时,王某对不节食的理解超出普通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与生活常识,其三个月瘦身9斤,难以认定健康公司提供的减肥服务没有任何实际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健康公司存在虚假承诺或欺诈性不实陈述。健康公司已举证证明向王某提供了全部约定服务,对于王某提出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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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据此,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法定义务,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功能和预期效果亦应限于合理程度。本案中,判断健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款责任,法院主要从如下两个维度进行审查:

  一方面,审查健康公司是否对所提供的服务预期效果存在虚假宣传。减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客观描述、审慎介绍相关课程、产品能够达到的参考效果,其宣传内容不得误导社会公众对服务功效产生错误认知。判断宣传是否足以引人误解,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宣传语境和服务本身效果等综合评判。具体到本案,健康公司介绍其减肥课程及产品所能达到的预期参考效果时,并未使用绝对性的宣传表述,消费者也未能举证证明商家曾明确承诺的具体月减重数值。结合双方的沟通记录可以看出,健康公司虽宣传“不节食”,但未暗示消费者可以随意饮食,亦未在服务中强制消费者极端节食,消费者主张存在虚假宣传或消费欺诈缺乏有效依据。

  另一方面,审查消费者对宣传用语的理解是否合乎常理。通常语境下,减肥宣传提到的“不节食”是指无需采取过度、严苛、极端的饮食控制手段,绝不等同于减脂期间可以不加管控的无节制饮食。减肥服务的效果往往并非由产品本身单一因素决定,需结合使用者的个人体质、饮食搭配、运动情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评判。个别消费者将“不节食”理解为可以肆意饮食,明显偏离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与生活常理。本案中,王某已实际减重9斤,难以认定健康公司提供的减肥服务没有任何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健康公司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承诺。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法院驳回了王某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提醒,第一,经营者应当规范营销宣传,避免使用“保证瘦”“快速瘦”“躺瘦”等绝对化的营销话术。减重效果受到个人代谢、饮食作息、运动习惯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存在违背生理规律,对所有人均能奏效、效果绝对确定的瘦身方案。针对容易引发歧义的宣传用语,应主动进行特别提示与详细说明;如果作出具体、绝对的减重承诺,或是打着“不节食”的名义,实则强制严苛控食,仍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消费者需理性设定消费预期,审慎解读宣传用语。对于诸如“不节食”这类宣传表述,切勿直接理解为可以毫无节制的随意进食。减重本身需遵循热量平衡的客观生理规律,如果脱离社会公众一般认知,过度推演、片面解读宣传内容,由此衍生的诉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责任编辑:史桭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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